江西南昌,两名女孩凌晨一点左右在某餐馆吃夜宵,邻桌一名穿白色汗衫的醉酒男子起身经

洋仔说法 2025-09-12 22:45:08

江西南昌,两名女孩凌晨一点左右在某餐馆吃夜宵,邻桌一名穿白色汗衫的醉酒男子起身经过时,突然伸手摸了摸穿蓝裙女孩的头顶。蓝裙女孩猛地站起呵斥:“你有病啊!我们认识吗?道歉!”男子满不在乎:“摸一下怎么了?我承认啊!”更恶劣的是,他的眼镜同伴竟冲过来指着女生骂:“凶什么凶!老子需要道歉?”同伴女孩立刻掏出手机录像,反被对方摔杯威胁。蓝裙女生不怂,果断报了警。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双方带走。   2025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一家宵夜餐馆内,两名年轻女子林薇(化名)和苏婷(化名)正在用餐。   邻桌几名男子饮酒谈笑,气氛喧闹,其间,一名身穿白色汗衫的男子陈某(化名)起身经过林薇身旁时,突然伸手摸了一下她的头部。   林薇当即厉声质问:“你有病啊?我认识你吗?”   陈某并未立即道歉,反而回应:“有一说一,我就摸了一下,我承认。”   同桌的另一名戴眼镜男子张某(化名)随即介入,对林薇喊道:“你那么凶干嘛?没必要跟他搭讪!”   苏婷反驳:“谁跟他搭讪?是他先动手!赶紧道歉!”   张某竟指着两人辱骂:“老子凭什么道歉?”   双方争执升级,林薇果断报警。   警方赶到后,将涉事双方带至出所调查。   店老板证实,监控视频已提交警方,案件正在处理中。   有网友说,这明显就是骚扰!凭什么陌生男子可以随便摸女生的头?还振振有词地说“就摸了一下”?更不能归因于人家女孩穿的漂亮,必须严惩!   有网友说,虽然行为确实不当,但直接扣上骚扰的帽子是否过重?也许只是醉酒后的失态行为,教育一下就好了吧,建议以调解教育为主。   也有网友说,夜宵摊、酒吧等场所经常发生类似纠纷,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这些场所的安保措施和监控设备。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首先,针对陈某的摸头行为,涉嫌行政违法及民事侵权。   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LUO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陈某在公共场所未经允许触摸女子林薇的头部,属于故意肢体接触,尽管其辩称只是摸了一下,但该行为明显违背当事人意愿,且发生在餐饮公共场所,具有公然性。   结合受害者当场表示反感和报警的情况,该行为已造成实质侵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未经同意的肢体接触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猥 亵"或"骚扰"。   不过,像本案这种情况,警方通常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林薇事后对陈某摸头行为表态原谅,接受陈某道歉或赔偿,则只要陈某按照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后,警方依法可以对陈某不进行行政处罚,这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也是遵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体现,更好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即便陈某的摸头行为不会被行政处罚,但不意味着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至少可以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林薇身体权、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所以,林薇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陈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针对张某的辱骂行为,也涉嫌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   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张某在公共场所使用一些贬低性语言,一旦查实却有相关侮辱性事实,则张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   鉴于张某的辱骂行为发生在餐饮场所这一公共空间,且有其他顾客在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基于此,依法可以对张某处最高10日拘留及最高500元罚款。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张某的辱骂行为直接损害了两位女士的社会评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林薇等受害者而言,除了自己的陈述之外,还有餐馆内的监控视频、店员及其他顾客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无论调解与否,为了便于日后诉讼维权,林薇等人理应在适当时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以防止相关证据丢失的风险。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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