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一男子在彩票店向老板要了两本刮刮乐,结果钱还没付就跑了。老板追了没追到,于是立即报了警,而警方的行动十分迅速,仅1个小时就将男子抓获归案了。不过男子已经刮开了一些,共有7张彩票中了奖,奖金是410元。 据杭州网9月10日报道,在9月9日下午15时左右,彩票站的老板正悠闲地刷着手机。这时男子牟某进入彩票店,十分轻车熟路的向老板要了两本刮刮乐,共2200元。 老板一看是大客户,立即笑脸相迎,都没让牟某先付钱,就直接把两本刮刮乐交给了牟某,还指了指旁边的桌子,示意牟某桌上有刮彩票的工具。 可万万没想到,牟某拿到彩票后,转身就跑。老板一开始还有点懵,等她反应过来时,牟某已经跑得没有踪影了,老板追了出去也没追上。 之后,老板立即拿起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采取行动,通过彩票店的监控,以及沿路监控很快就查到了牟某的去向。 最终,警方在广元火车站将准备换装逃走的牟某给抓住了,还从他身上搜出了那两本刮刮乐。其中,有7张中了奖,奖金一共是410元。后经审讯,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牟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抢夺? 第一种观点认为,牟某以购买彩票为借口,取得了老板的信任,使得老板因错误认识而交付了彩票,所以属于诈骗。 第二种观点认为,彩票虽然交付给了牟某,但牟某没有付钱,所以彩票不属于牟某的,所以他抢走彩票,就属于抢夺。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这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因为彩票店老板主观上并没有处分彩票的意思,由于尚未收到彩票款,所以这两本彩票的所有权还是在店老板这里。 此外,很多人认为抢夺也需要有暴力手段。可是如果抢夺中使用了暴力手段,那性质很容易就变成了抢劫了。 因此,抢夺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排除了被害人的占有意思,是否公然取得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本案中,牟某应该付钱但没付钱,而且牟某当时仍在彩票店内,这说明彩票店老板对这两本彩票仍享有所有权,先把彩票交给牟某,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此时,牟某直接拿着彩票夺门而出,这就符合抢夺的特性。 根据四川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200元或者二年内有三次以上抢夺行为的。 按照彩票店老板所说,两本彩票的销售价格是2200元,那么牟某的行为就确定是构成抢夺罪了,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牟某所开彩票的奖金该归谁所有? 本案中,既然牟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那这两本彩票就属于赃物,而所对应的奖金则属于违法所得。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般来说,通过违法所得而额外获得的收益、利润,称之为孳息。 如果孽息是属于被害人的财产的增值部分,例如被害人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那么这部分利息应当返还受害人。 但本案中,这彩票所获得的奖金,是由彩票中心支付的,所以不属于彩票店老板的财产增值部分,所以这部分奖金不应归彩票店老板所有。 因此,对于赃款以及收益等,应当一并追缴,并上缴国库。 最后,现在很多彩票店的交易方式十分不规范,很多时候没有收钱就给人家打了彩票,或者直接把刮刮乐交给顾客先刮开,中奖了就抵扣,不中就补钱。 其实这种方式并不保险,此前就有过先刮彩票,中了奖后,彩票店老板却不认账了,要求归还奖金,还打了官司。 因此,在购买彩票时一手交钱,一手交彩票才是最合格的交易模式,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隐患。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四川广元,一男子在彩票店向老板要了两本刮刮乐,结果钱还没付就跑了。老板追了没追到
雷雷说趣
2025-09-14 03: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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