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一女子有一个断联十几年的丈夫,传来在河南某工地突然身亡的消息,而就在一年前,他们唯一的儿子因意外不幸离世。然而,雪上加霜的是,丈夫的侄儿侄女等亲属竟疑似瞒着她这个合法妻子,偷偷赶赴河南处理善后,他们私下与单位签协议、领走赔偿金,并将遗体火化后运回老家。当女子拿着泛黄的结婚证上门想问个明白时,对方认为两人分居多年,婚姻名存实亡,冷冰冰地甩给她一句:“这事跟你没关系。” 据大风新闻2025年9月12日报道,在2000年,张梅(化名)与同镇不同村的李强(化名)登记结婚。 按照当地风俗,李强作为“上门女婿”,在一场热闹的婚礼中被接到了张梅家,两人很快也去领取了结婚证。 2004年,两人的爱情结晶儿子小瑞(化名)出生,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更多的欢笑与期盼。 然而,2009年,李强在一次外出务工后,便与家中失去了联系,此后的十几年间,张梅的生活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与寻觅。 她一边独自种地、打工维持生计,一边含辛茹苦地抚养儿子长大,期间多次求助警方寻找丈夫的下落,但都杳无音信。 日子虽然清苦,但儿子小瑞乖巧懂事,成为了她坚持下去的全部精神支柱,她甚至憧憬着,儿子在2023年能够报名参军,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但厄运再次降临,2023年6月,年仅19岁的小瑞在帮助母亲干农活时,不幸发生意外,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在儿子的葬礼上,失联多年的丈夫李强突然出现,但葬礼一结束,他便再次匆匆离去,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两人甚至没来得及好好说上一句话。 2025年9月初,有知情人告诉她,她的丈夫李强在一处工地不幸身亡了。 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李强的侄儿侄女等旁系亲属似乎早已得知消息,并赶赴洛阳处理了后事,而这一切,都刻意瞒着她这位合法妻子。 张梅了解情况后,强烈怀疑李强的侄儿、侄女等人在未通知她、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事发地的相关单位签署了某种协议,领取了可能存在的赔偿金,并私自将李强的遗体领走并运回了老家。 当她闻讯赶去李家想见丈夫最后一面并了解情况时,却遭到了李家人阻拦,对方声称“这事与你无关”。 张梅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在她看来,作为李强法律上唯一在世的直系亲属,她有权知道丈夫死亡的真相、有权处理丈夫的后事、有权了解并参与任何可能存在的赔偿事宜。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张梅丈夫的侄子侄儿等亲属擅自处置遗体行为涉嫌侵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遗体处置权的顺位,法律虽无明文列举,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权利人,其权利优先于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等。 侄儿、侄女作为旁系血亲,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处置权远在配偶之后。 本案中,李强的父母已故,独子已故,其唯一在法律上明确的第一顺位近亲属就是其合法配偶张梅,村委的证明已对此予以证实。 因此,对李强遗体的处置权依法应由张梅主导和决定。 李强的侄儿侄女等人在明知李强有合法配偶存在且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领走遗体,并在此后与张梅的沟通中声称“与她无关”,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张梅作为配偶对丈夫遗体享有的祭奠权和管理权,已构成民事侵权。 所以,张梅有权要求侄儿侄女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告知遗体下落、协商处理方式,并赔偿精神损失。 2、张梅丈夫的侄子侄儿等亲属擅自达成的赔偿协议依法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能够与事发单位签署赔偿协议,应当是死者的近亲属,尤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为他们才是赔偿金的潜在权利人。 侄儿侄女等人作为旁系亲属,在没有取得张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代表家属签署协议的主体资格,他们的行为涉嫌“无权代理”。 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张梅不予追认,则该协议对张梅不发生法律效力,涉事单位在与自称“家属”的人员签署协议时,负有基本的审查义务,若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与无权代理人签署了协议,也存在一定过错。 一旦该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未被追认,涉事单位可能需要与真正的权利人张梅重新协商并签署协议,并支付相应赔偿款。 3、有人说,张梅与丈夫失联多年,两人婚姻名存实亡,张梅无权再享有配偶权益。 但是,在法律上,宣告死亡、死亡、离婚登记或判决离婚等才发生婚姻灭失的结果,张梅与丈夫虽然失联多年,但两人的婚姻关系仍存续,张梅就是其合法配偶,享有相应的配偶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秋日生活打卡季#
四川南充,一居民楼共有6层,一楼阳台外停放着5辆电动车,楼上掉下一个纸团,落在一
【15评论】【5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