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的丈夫在20多年前失踪,一直未归,公婆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丈夫是唯一继承人,但丈夫失踪,房子继承停滞,女子申请宣告丈夫死亡,把房子转到她和女儿名下,但是,女子担心丈夫回来引发房产纠纷,又担心女儿以后婚姻变动房子被分割,于是她想了一个好办法。 梁阿姨已经60多岁,在90年代时,她的丈夫居然失踪了,这一失踪就像断了线的风筝,20多年来毫无音讯。 这些年,梁阿姨四处打听,苦苦寻找,可丈夫始终没有回来。 早些年,梁阿姨的公婆相继离世,留下了一套房改房,按照法律规定,丈夫是这套房子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但问题是,丈夫失踪了,没办法核验他的身份,房产继承的事情就就卡住了,这事就停滞了。 梁阿姨不知道该怎么办?房子的事一天不解决,心里就像压块大石头,后来,在民警的建议下,梁阿姨申请宣告丈夫死亡。 梁阿姨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耗时一年多,终于拿到法院判决书,房子也成功转到了她和女儿的名下。 梁阿姨终于松了一口气,拿着两个房产证,她很欣慰房子的事总算有了个着落。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梁阿姨又有了新的担忧,女儿已经30多岁了,她担心女儿以后结了婚,万一再离了,那房子会不会牵扯进去被拿去分割呢? 毕竟,这套房子是自己和女儿的的财产,她不希望将来有这种情况发生。 更让梁阿姨放心不下的是,丈夫已经失踪20多年了,虽然现在宣告丈夫死亡了,可万一哪天他突然回来了呢? 到时候,丈夫若想要回房子,那不就又是一场纠纷? 梁阿姨越想越不安,觉得必须得想个办法,把房子的事情安排好,不给女儿留麻烦。 有人提出疑问:公婆留下的这房子的继承权跟梁阿姨有关系吗?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梁阿姨的丈夫未失踪,丈夫作为唯一子女,继承房产成为所有权人,梁阿姨作为配偶无权直接继承公婆房产,除非公婆遗嘱指定。 但是,梁阿姨的丈夫失踪,此时丈夫虽为法定继承人,但因下落不明,无法办理继承手续,房产继承陷入停滞。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死亡。 梁阿姨宣告丈夫死亡后,婚姻关系终止,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丈夫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公婆房产的权利“消失”,房产需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如果,公婆无其他子女,房产可能因无继承人归国家,但此事中,梁阿姨申请宣告丈夫死亡后,拿到法院判决书,将房子转到她与女儿名下。可能根据她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对家庭有贡献的补偿,进而取得房产。 于是,梁阿姨为了女儿以后能手里有自己的房产,她决定订立一份遗嘱。 在遗嘱里她指定女儿为遗产管理人,这样就能确保女儿顺利继承这套房,哪怕自己百年后,也不会产生很多争执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若梁阿姨在遗嘱中明确房产归女儿个人所有,需要写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避免女儿离婚时房产被分割。 好处就是,即使女儿未来婚姻变动,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也就是说,梁阿姨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那么,女儿就算结婚、离婚,这套房也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另外,梁阿姨指定女儿为遗产管理人,以后就算失踪的丈夫回来了,女儿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对该房产有执行权、分配权、处理权。 女儿可直接依据遗嘱,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无需其他继承人同意。 即使梁阿姨的丈夫归来,女儿也可主张遗嘱效力,优先取得房产。 梁阿姨指定女儿为遗产管理人的好处就是: 通常无遗嘱的法定继承,需全体继承人到场签字,程序繁琐。 梁阿姨订立遗嘱,明确女儿为继承人及管理人后,房产过户仅需女儿一人办理,无需其他亲属配合。 这样可以避免女儿因寻找其他继承人,比如梁阿姨丈夫的兄弟姐妹,或协调签字导致的延误,节省时间和成本。 如果,梁阿姨的丈夫回来,他还有权利要回房子吗?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在宣告死亡期间另有继承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1132条的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失踪丈夫归来,即死亡宣告被撤销,对于该房,由于在宣告其死亡期间房产已经进行了继承分割并转至梁阿姨和女儿名下。 根据法律规定,失踪丈夫有权要求梁阿姨和女儿返还财产。 但如果该房产无法返还,比如已经被处置无法恢复原状等情况,失踪丈夫应当获得适当补偿。 不过在本案中,梁阿姨通过立遗嘱指定女儿为遗产管理人,从一定程度上对房产的分配进行了预先安排。 即便丈夫归来,他也需依据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无条件地重新获得房产。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广东,女子的丈夫在20多年前失踪,一直未归,公婆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丈夫是唯一继承
福康说案例
2025-09-15 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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