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缺钱,偷偷把姐夫给父亲买的14万的新车拿去抵押,到手7.5万,被姐夫发现后,大家想去把车赎回来,对方要他们花13.6万买回,大家觉得不可思议,不到一个月,就要亏掉6万多。 据都市频道9月15日报道,张先生在网上投虚拟币被骗了,给朋友借的7万多也还不上,对方催得急,他没有办法,只能想到把父亲的那辆新车给抵押。 这辆新车是姐夫给父亲刚刚买的,原价是14万,他趁父亲不注意,偷偷把车辆登记本拿了出来,开着车就去了车辆抵押公司。 对方看到车后说最多给你8.5万,张先生一想这笔钱拿来足够还朋友的钱,也就没有多想,同意了。 他本想把车子抵押后就找挣钱的活干,快速把缺口补上,再把车子赎回来。 可是当他把车开回家,就碰到了自己姐夫。姐夫看到自己当初上的牌照和现在的牌照不一样,就问小舅子咋回事? 张先生也被最近的事情搞得焦头烂额,禁不住姐夫这么一问,就和盘托出了。 姐夫一听头都炸了:“你怎么做出如此糊涂的事情呀?咱爸咱妈辛苦一辈子,每天干活矿泉水都舍不得喝一瓶,你居然把我给他们买的新车拿去抵押了!” 他赶紧让小舅子带着自己去找对方,想把车子赶紧赎回来。 去了后,对方的工作人员也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得知他们是来赎车的,也拿出合同给他们计算了一下,需要支付13.6万。 大家瞠目结舌:“我的车抵押的时候是8.5万,你扣除了两期的利息,再加上安装和拆卸车上的GPS费用,一共到手7.5万,怎么现在要我花13.6万买回来呢?加上一些手续费、利息之类的,怎么也花不了这么多钱呀?” 这时,工作人员不慌不忙地拿出了一份合同,指着抬头说:“你签的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简单说就是售后回租合同。你已经把车辆以8.5万卖给我们了,现在你又在使用我们的车,每个月需要付我们租金吧?你跟我们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期间要违约,是不是该把这三年的租金以及手续费、违约金一并付给我们呀?” 张先生傻眼了:“我不就是抵押车吗?怎么就成了把车卖给你们了?” 工作人员拿着合同让他仔细看抬头:“这么几个大字,你没看清就在签字吗?你作为成年人,怎么对自己这么不负责任呢?” 姐夫气得都不知道说什么话好了,之前只以为小舅子是抵押车,现在变成车子已经过户给别人了,自己反倒还要给别人付高额租金,这是什么事呀? 小舅子也非常自责,说当时非常急,没有来得及看,如果知道是这么回事,他肯定不会签字的。 工作人员反倒责怪小舅子:“是我们没给你看吗?是我们不准你看吗?说到底还是你对自己不负责任,这又能怪谁呢?” 后来小舅子才想到,自己签字的时候不是纸质版,是电子版本,根本就没有看到抬头那几个“融资租赁合同”的字样。 可现在说这些有用吗?合同上的字确实是张先生签的,他只能认了? 姐夫又去找工作人员,说:“我们家庭很困难,现在协商了一下,愿意花9.5万把车买回来,你看能不能通融通融?” 对方也和颜悦色地表示:“这样的态度就很好嘛,我们是协商,不是吵架。我马上去和其他领导沟通沟通,看看能不能成。” 过了一会儿,对方回话了:“不行,要想拿回车子,还得按之前的价格来,不然这车子不可能给张先生他们。” 张先生现在后悔晚矣,也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毕竟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并没有给自己讲里面的条条款款是什么意思,属于误签。 那么,张先生能不能合理拿回他的车呢? 1、车子是姐夫买给父亲的,车主是父亲,张先生未经父亲同意将车抵押,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本事件中,抵押公司知道车不是张先生的,不符合“善意”这个条件,所以他们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车辆相关权利,这份抵押合同大概率是无效的。 2、张先生签订的是电子版合同,且没看到抬头“融资租赁合同”这几个字,工作人员也未讲解合同内容就直接让他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大利害条款,还需按对方要求说明条款。 此事件中,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工作人员未说明合同性质及重要条款,张先生可主张合同中加重其责任、不合理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对于张先生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都市报道。
河南,男子缺钱,偷偷把姐夫给父亲买的14万的新车拿去抵押,到手7.5万,被姐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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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0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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