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72岁的老人施某与家人在西湖游玩时,因为在景区外围步道的石凳上休息,不

上海姚哥 2025-09-16 14:50:20

浙江杭州,72岁的老人施某与家人在西湖游玩时,因为在景区外围步道的石凳上休息,不慎向后仰倒摔,导致颈椎骨折。经过半年多的治疗,老人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不幸去世。家属认为石凳没有靠背和安全提示,是导致老人意外的直接原因,因此将景区告上法庭,索赔金额一度高达77万余元。可是,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景区无需赔偿,家属败诉。 2024年3月24日,施某和6名家人一起到西湖游玩。由于人多拥挤,部分家人去排队买票,施某感到疲惫,独自走到停车场通往景区的步道旁,找到一张石凳坐下休息。石凳高度大约40厘米,一侧是1米高的护栏,设计看似无异常。但施某在休息时,习惯性地向后靠去,结果整个人瞬间失去支撑,直接后仰倒地。她当场疼得动弹不得,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颈椎骨折。 手术后,老人虽然一度恢复,但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半年内,她先后出现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多脏器衰竭等严重病症,几乎全靠呼吸机维持。2024年11月8日,家人将她接回家中,结果就在出院当天,老人离开了人世。 家属悲痛欲绝,认为根源在于那张没有靠背的石凳。他们坚称,如果石凳设计合理,或者旁边有提醒,老人不会摔倒。于是,施某的儿子金某代表家属,将景区告上法院,起诉索赔77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庭审过程中,金某又将索赔金额降至28万元,仍希望景区能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家属的观点是:景区虽然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凶手”,但未在石凳旁设置靠背或警示标识,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辩护律师则回应称,这些石凳长期以来供游客休息,从未发生类似事故,而且凳子旁已经设置了护栏,符合公共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更重要的是,医院出具的病历没有认定老人死亡是因为摔倒造成,而是由本身多种疾病引起。 庭审的争论核心集中在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景区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老人摔倒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项义务并不是无限的,而是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履行。景区摆放石凳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游客休息,凳子高度正常,旁边有护栏,已经尽到了一般性管理义务。 至于因果关系,法院查明,老人摔倒后虽然确实骨折,但她的死亡是在半年之后,期间还伴随心衰、心梗等复杂病症。医学报告中没有确认“摔倒”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摔倒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景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施某死亡与石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请。换句话说,28万元赔偿也拿不到,家属彻底败诉。 这起案件的结果,让很多人觉得意外甚至难以接受。毕竟老人已经离世,直觉上似乎应该有人负责。但法律并不以情绪为判定标准,而是以事实与条文为依据。法院冷静地认定,景区没有过错,设施符合规范,事故属于偶发意外,不能强行归责。 从社会角度看,案件暴露出一个现实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老人独自或与家人外出旅游,他们在公共设施使用中的风险更高。如何在合理范围内增加适老化设施,比如设置带靠背的座椅、增加安全提示牌,仍值得公共场所的管理方考虑。但这不代表一旦出现意外,就必然要为结果买单。 另一方面,公众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往往存在偏差。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人受伤,场所方必然要担责。实际上,法律在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强调公平与责任边界。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判商家赔偿,不仅会让公共设施难以维持正常使用,也会导致滥诉与资源浪费。 这场官司的落幕,再次提醒我们一个残酷而清醒的道理:法律并不会因为悲剧发生而自动偏向弱者,它只会根据事实与证据作出判断。老人不幸去世令人惋惜,但在证据不足、因果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家属的诉求注定难以得到支持。 值得深思的是,当老人倒下时,第一时间赶来的正是景区保安,他们及时呼叫120并引导救护车进入,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这一点,也成为法院认定景区无责的重要因素。法律不要求管理方完美无缺,但要求他们在事发时及时施救,避免二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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