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发现路边一女子智力不正常,于是哄骗女子到虾棚,准备和她发生关系,结果因

树说历史 2025-09-16 16:35:31

湖北一男子发现路边一女子智力不正常,于是哄骗女子到虾棚,准备和她发生关系,结果因为对方身上有异味主动放弃,法院咋判?   2025年1月28日,今年除夕,湖北黄贝的洪某带着提前买好的春联前往自己的虾棚准备张贴。   结果走着走着,路边的一名妇女引起了他的注意。   那妇女一边走路一边在咬手指,看起来有些“痴傻”。   洪某眼见对方不丑,顿时动了不好的心思。于是上前搭话,确认对方的心理年龄的确不成熟,于是就问她:“你想吃蛋黄派吗?”   女子听了连连点头:“想,想!”   “那你就跟我来吧!”   于是,洪某就带着女子来到了自己家的虾棚,之后当场变脸,和对方有了身体接触,并准备强行“办事”时,突然闻到了一股难以忍受的异味。   这味道实在是太冲,他实在受不了,就主动中止了犯罪,将女人赶走了。   这个女子虽然心理年龄不成熟,但还是将这件事告诉了家人,家人报了警,将洪某给抓起来了。   那么这样一来,洪某该怎么判呢?   首先有一点可以肯定,洪某肯定是犯罪了。   如果他走在路上看到那名女性,没有上前搭话,或者搭话了没有哄骗,这才属于“不构成犯罪”。   如果哄骗了,走到半路上自己后悔了,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法律上属于“应当免除处罚”,但会留下犯罪记录。   当然,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因为除非他自己亲口承认,不然谁也不能证明洪某是真的想带着女子吃蛋黄派还是想强奸,大概率啥事没有。   但是现在洪某已经带着女子到了虾棚,而且已经付诸了行动,这个时候不管他是自己良心发现了,还是因为对方实在太臭了,自行中止犯罪,都属于“犯罪中止”。   如果是别人发现制止就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中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规定的惩罚也是不一样的: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个是“应当”,一个是“可以”。   本案关键还是那妇女有明显智力障碍,根据法律法规,明智对方有精神病或者痴呆,还是还和其发生关系,不管对方同不同意都是强奸,也是加重行为。   于是,哪怕洪某出于自身的意志中止了犯罪,还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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