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男子带着妻子到当地游玩,晚上累了就和妻子一起去足浴店放松,而后选择在足

不吃饭的玲玲 2025-09-19 12:46:56

四川广安,男子带着妻子到当地游玩,晚上累了就和妻子一起去足浴店放松,而后选择在足浴店房间里休息过夜。谁料,半夜凌晨6点多,一名醉汉穿个大裤衩,进入他们所在的房间,先是小便,而后又爬到他妻子床上,对他的妻子动手动脚! 男子被对方惊醒,顿时怒了!当即呵斥对方离开。怎料对方就是不肯离开。 男子随后多次按响服务铃,直到10分钟后足浴店的工作人员才赶到现场。 足浴店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便劝对方离开,怎料,对方在离开时还不听劝阻,拿走男子夫妻二人的烟。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肇事男子如果只是因为醉酒走错房间,道个歉也就罢了,可肇事男子进入男子夫妻二人的房间后不仅当着男子夫妻二人的面小便,还对男子妻子动手动脚,不听男子夫妻二人劝阻,拿走男子夫妻二人的香烟,已然不是道歉赔偿这么简单,而是已经违法!涉嫌猥亵他人,还涉嫌强拿硬要地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第26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肇事男子最高面临20日拘留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不是肇事男子免责的理由! 从法律上来讲,经营者对依法对消费者以及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危险预防、消除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肇事男子能够随意进入他人的房间!事发后受害男子夫妻二人多次按响服务铃,而足浴店的工作人员10余分钟才到此,说明足浴店在管理上的失职。 也就是说,发生这样的事情,足浴店也要承担一定的责! 据悉,事后,足浴店的工作人员将涉事双方带到派出所,双方已经协商处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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