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15岁少年唐某乘公交从乡镇回市区,途中睡着。醒来时车到终点站,只剩自己且车门被锁。唐某尝试开车门、找应急设备无果,情急之下从车窗跳出,摔成右脚踝粉碎性骨折被送医。唐某父母找公交公司赔偿遭拒,双方闹上法庭,最终结合双方过错,判公交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中午,15岁的唐某背着书包,脚步轻快地走向公交站。他刚在亲戚家玩了一上午,这会急着坐公交回市区家里。 上了公交,车上人不多,唐某找了个靠窗的座位坐下。车子晃晃悠悠地开着,窗外的风景不断变换,阳光透过车窗洒在身上,暖烘烘的,再加上上午玩得有点累,唐某的眼皮渐渐耷拉下来,不一会儿就进入了梦乡。 也不知道过了多久,唐某迷迷糊糊地揉了揉眼睛,往四周一看,顿时懵了。 车里空荡荡的,就剩他一个人,车门紧紧地锁着,司机也不见了踪影。唐某心里一紧,大声喊了几声,可回应他的只有车子里的回音。 他慌了神,赶紧跑到车门那,用力地拉门把手,可车门纹丝不动。他又转身在车里四处找应急设备,眼睛急切地在车厢里扫视着,希望能找到一个能打开车门的东西。可找了一圈,啥有用的都没发现。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唐某感觉自己的心跳越来越快,额头上的汗珠也一颗一颗地冒了出来。他看着窗外,天色渐渐暗了下来,心里害怕极了,想着再这么等下去也不是办法。 这时,他的目光落在了车窗上。车窗不大,但对他来说,好像成了唯一的出路。 他犹豫了一下,心里想着跳窗会不会很危险,可一想到自己被困在这,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出去,他决定试试。 他先是把书包从身上取下来,扔到一边,然后小心翼翼地爬上座位,一只脚踩在窗台上,另一只脚慢慢往上挪。 就在他准备纵身一跃的时候,突然一阵恐惧涌上心头,他的身体不自觉地颤抖了一下。可已经没有回头路了,他深吸一口气,闭上眼睛,猛地跳了下去。 只听扑通一声,唐某重重地摔在了地上。他感觉右脚踝传来一阵钻心的疼痛,仿佛被无数根针同时扎着。 他试图站起来,可刚一用力,就又跌坐在地上。他低头一看,右脚踝已经肿了。 就在这时,一个路过的行人发现了唐某,赶紧跑过来询问情况。 行人帮唐某联系了他的父母,不一会,唐某的父母心急如焚地赶到了现场。看到儿子痛苦地躺在地上,他们赶紧把唐某送到附近去救治。 经过检查,唐某被诊断为右脚踝 粉 碎 性 骨 折,需要住 院 治 疗。 看着儿子躺在病床上,唐某的父母觉得,公交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司机能仔细检查一下车内情况,就不会把唐某锁在车里,儿子也就不会受伤了。 于是,唐某的父母找到公交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可公交公司却拒绝了他们的要求,还说唐某是自己跳窗受伤的,和他们没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只能闹上法庭。 公交公司认为,司机在到达终点站后,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可能因为疏忽没有发现唐某,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们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 而唐某的父母则认为,公交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司机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就应该赔偿。 1,公交公司司机在到达终点站后未仔细检查车内是否还有乘客就锁车离开,导致唐某被困车内,最终跳窗受伤,司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呢?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在本事件中,唐某作为乘客,公交司机有义务保障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司机未履行检查义务,使得唐某处于危险境地,存在明显过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唐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2,唐某在被困车内后选择跳窗,导致自己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他自身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呢? 虽然唐某是被困的受害者,但他已经15岁,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唐某在有其他可能解决被困问题方式的情况下,选择跳窗这一危险行为,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所以在判决时,考虑到了他自身的过错因素,应该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司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唐某自身的过错,也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一部分因素。 最终经过审理后认为,司机在到达终点站后,没有仔细检查车内是否还有乘客,就锁车离开,存在明显的过失。 但唐某已经15岁了,应该知道跳窗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他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这背后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 (来源:裁判文书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宣城,15岁少年唐某乘公交从乡镇回市区,途中睡着。醒来时车到终点站,只剩自己
糖果小丸子
2025-09-20 23: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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