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一53岁餐馆老板通过微信联系了曾在某出租屋内有过4次交易的女子,每次价格在200元至400元。这次,男子又心痒痒,再次主动邀女子赴约,女子到出租屋后,男子去冲了个凉,不料,在准备发生关系前,男子突然身体剧烈抽搐,倒地不醒。女子吓得魂飞魄散,慌忙跑到客厅,用颤抖的手拨打了110和120。尽管救护车和帽子叔叔十分钟内赶到,男子还是因猝死离开了人世。 事后,警方确认男子死因无可疑,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女子涉嫌非法交易被处行政拘留。但男子的妻女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131万元。结果,法院的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据红星新闻9月22日报道,谢某(化名)在1971年出生,经营着一家小有名气的美食饭店。 谢某年过半百,妻子吴某(化名)是一名家庭主妇,女儿刚大学毕业,一家三口虽不富裕,但日子过得平静。 不过,谢某有个不为人知的秘密,在忙碌之余,偶尔会通过微信寻找“刺激”。 2024年中秋节后,他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失 足女子罗某(化名)。 罗某来自邻县,在连州租了一间小屋,由于经济拮据,她偶尔从事非法交易活动,每次收取200元至400元费用。 罗某与谢某互加微信后,两人逐渐熟悉,从2024年底到2025年初,他们先后进行了4次交易,谢某每次支付费用,交易地点多在罗某的出租屋。 谢某以为这只是“各取所需”的私下行为,从未想过这会埋下祸根。 吴某隐约察觉丈夫的异常,却因家务繁忙未多追问。谁也不曾料到,一场悲剧正在悄然逼近。 2025年5月21日,谢某的饭店午市刚过,他坐在柜台后刷手机,突然给罗某发了一条微信:“老地方见?” 罗某回复同意后,谢某提前关店,驾车前往连州镇的一处出租屋,这里是罗某的临时落脚点,简陋但隐蔽。 下午4点左右,谢某到达后,先冲了个凉,准备与罗某发生关 系。 就在两人接触前一刻,谢某突然身体剧烈抽搐,脸色发白,倒地不起。 罗某吓坏了,她从未经历过这种场面,立即跑到客厅,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接线员询问情况时,罗某语无伦次地说:“有人晕倒了,快救命!” 过了一会儿,120急救中心回电询问是否需要救护车,罗某连连回答“需要”。 约10分钟后,医生和警察同时赶到现场,医生检查后宣布谢某已无生命体征,死亡时间约为下午4点30分。 之后,警方确认谢某死因是猝死,排除刑事案件嫌疑。 次日,公安机关以罗某存在治安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 谢某的猝死,让家庭瞬间崩塌,吴某和女儿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她们无法接受谢某的死竟与非法交易有关,更对罗某的存在感到愤怒。 在料理完丧事後,吴某认为罗某应对谢某的死负责,因为她“提供了非法服务,导致谢某情绪激动猝死”。 随后,吴某和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131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虽然罗某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但这只是确认了罗某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不代表当然地推定她对谢某的猝死存在民事过错。 本案中,谢某是在准备发生关系时突然抽搐猝死,双方并未发生实际接触,而罗某发现后,没有与谢某发生任何关系,而立即到客厅拨打110报警,并在120询问时明确表示需要救护车。 罗某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立即寻求专业救助,她发现异常后,立刻报警并呼叫救护车,警方和医生均在约10分钟后抵达现场,这表明罗某并未延误救治。 警方对罗某的人身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身体无明显损伤,直接排除了罗某对谢某存在任何物理上的伤害行为或故意。 法院认为,罗某已尽了及时报警求救义务,其在事发过程中的行为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即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吴某及其女儿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谢某的猝死是由罗某的外部行为直接引发的。 例如,无法证明罗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谢某情绪过度激动、或发生了直接的身体冲突等足以诱发疾病的异常状况。 法院认定,吴某及其女儿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谢某猝死与罗某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反,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和参与此类活动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认知义务,其应当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及其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吴某及其女儿承担。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法律讲的是证据和因果关系,不能‘谁死谁有理’,女方确实违法,也受到了行政处罚,但一码归一码,女方已尽本分,没有责任,合情合理。 对此,您怎么看?
广东连州,一53岁餐馆老板通过微信联系了曾在某出租屋内有过4次交易的女子,每次价
洋仔说法
2025-09-22 21: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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