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出门时不慎从楼梯上摔倒,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女子是公交司机,腿就是饭碗

运良说是非 2025-09-23 16:44:50

上海,女子出门时不慎从楼梯上摔倒,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女子是公交司机,腿就是饭碗,为了快点治疗恢复,她多次要求手术,但医生说她骨折对位好,而且血小板偏低手术风险大,犯不着手术,女子只好保守治疗,没想到,她右腿恢复后比正常腿短一截,落下残疾,走路都一瘸一拐。女子气得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她的损失,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正月初二清早,苏女士急着出门,结果在楼梯上一脚踩空,倒地后,她只觉右小腿一阵剧痛,人瘫在地上动弹不得。 到医院一检查,苏女士右小腿骨头碎成好几块,膝盖韧带也可能伤了。 这让苏女士上大火了,她是个公交司机,腿就是饭碗,然而,医生那边建议她保守治疗。 一想到要躺几个月都没收入,苏女士就急得很,她想快点治疗恢复,就要求医生给她做手术。 然而,主治医生却连连摇头,说你这犯不着手术,你骨头对位不错,打石膏养着就行。 就这样,苏女士的右腿被裹上了厚重的石膏,可这一裹,让她的生活变得相当不方便。 她吃喝全在床上解决,内急时费劲吧啦去趟厕所,人却蹲不下去,根本没法解决大小便的问题。 苏女士忍不了了,复诊时又再三恳求手术,医生则用两个理由再次拒绝。 一是她得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这代表她容易大出血,手术危险系数高。二是进口钢板要上万块,全部自费,总费用3.5万,费用高昂。 苏女士却说,钱我能筹,只要腿能好! 见苏女士都说到这个份上了,医生那边也终于松了口,定下了手术日期。 几天后,苏女士揣着东拼西凑的5万块赶到医院,原以为一切会按计划进行,谁知医生竟变卦了,说片子他给上级医师看了,专家说不用开刀。 苏女士心里的希望又破灭了,她彻底妥协了,只能继续拖着石膏腿,在床上苦熬了4个月。 到了拆石膏那天,苏女士激动得差点哭出来,腿脚久违的轻松让她满心雀跃:再恢复一阵,就能握回方向盘了! 可刚挪到医院门口等车,主治医生气喘吁吁追出来,说你等等!专家说骨折线还很明显,得再查查! 这下苏女士的心又揪紧了。 而这一次,专家看完片子竟说得尽快手术,还当场开了住院单让她第二天入院。 一直渴望手术的苏女士第二天一早如愿住进病房,谁知命运弄人,医生一早就又来通知,说你出院吧,又有专家说不用手术了。 苏女士怔在病床上,手术梦再次化为乌有,她觉得自己像个猴一样被耍了。 不过苏女士心想,如果专家都确定她腿没事了,那她肯定没啥大问题了,回去好生养着就行了。 谁料,苏女士想得还是太简单了,1年过去,这条没动手术的右腿简直成了苏女士的噩梦。 她膝盖僵得像生锈了,而且右腿竟比左腿短了一截,走路都一瘸一拐的,而她公交司机的职业生涯,也彻底断送在这条腿上。 想到医院在手术问题上前言不搭后语,她确信,就是这反复的折腾耽误了她的治疗! 可院方解释,苏女士骨头对得齐,血小板又低,开刀风险大,保守治疗完全合规。 6月份让她住院只是为请专家复核,后来发现骨头已在愈合,手术纯属多余。至于腿瘸?那是骨折常见后遗症,和开不开刀没关系。 多次交涉无果,去年6月,苏女士把医院告上法庭。 区级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很快出炉:诊疗过程基本合规,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这个鉴定结果,苏女士并不认可。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苏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院在苏女士骨折治疗过程中多次变更手术决定,但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例如,医生以“血小板减少不能手术”“手术费用高”为由拒绝手术,后又同意手术,最终又以“专家意见无需手术”取消手术,但没有向苏女士清晰解释每次决策的医学依据、风险及替代方案。 这种反复决策导致苏女士对治疗方案产生误解,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处过错:一是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且有涂改,违反医疗规范;二是手术决策反复无常,没基于明确医学标准作出稳定判断;三是没充分告知苏女士骨折愈合进展、保守治疗与手术治疗的利弊及风险。 这些过错行为直接影响了苏女士对治疗方案的判断与决策,与苏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苏女士各项损失1.5万元,并承担全部鉴定费和部分诉讼费。 这点赔偿金,换不回灵活的双腿,可事已至此,苏女士只能接受了。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5.9.23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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