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场原本应该喜气洋洋的婚礼,却因为一场所谓的“婚闹”,让两名伴娘蒙受了

上海姚哥 2025-09-26 14:52:28

陕西咸阳,一场原本应该喜气洋洋的婚礼,却因为一场所谓的“婚闹”,让两名伴娘蒙受了屈辱。她们不仅被几名男子强行绑在单车上,还在大庭广众下被人推搡着与陌生男子“强吻”,全程伴随着尖叫与哭喊。围观的人群里,有人哈哈大笑,有人拿起手机拍视频,却没有一个人上前制止。 根据浪涨新闻9月25日的报道,当天新娘李某邀请了两名多年好友为伴娘,本是希望她们在自己的大婚时锦上添花,见证幸福时刻。婚礼前半程一切顺利,直到最后“入洞房”环节,风俗中的“闹伴娘”被无限放大。几名男子冲出,将伴娘绑在单车上,捆绑到无法动弹。伴娘神情紧张,却顾及新娘的面子,起初并未抗拒。可接下来的行为让她们彻底崩溃——几名男子硬拉着另一男子上前,按着他的头去亲伴娘。 两名伴娘拼命挣扎,甚至发出尖锐的尖叫,一度眼眶泛泪。而被推搡的男子表情同样难堪,但在“人多势众”的架势下,也难以自控。周围的笑声与喝彩声此起彼伏,极少有人表现出同情。对伴娘而言,本是友情的帮衬,却成了羞辱的舞台。 类似的婚闹事件并非首次发生。近几年社会舆论呼吁文明婚俗,但在一些地区,仍有部分人打着“热闹”的幌子,行不当之举。表面上是婚礼的“调剂”,实则是对女性人格和尊严的侵犯。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事件中的几名男子行为,显然超越了风俗范畴。 《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兜底条款,专门规制那些虽未被明确写入法律,但明显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本案中,涉事男子在众目睽睽下对伴娘进行捆绑、强吻,已经严重背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进一步,《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伴娘在婚礼现场遭遇强制侮辱,属于对其人格权的直接侵犯。即便没有造成肉体伤害,也足以认定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她们完全可以依法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刑法角度看,涉事男子的行为还可能触及更严重的边界。《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本案更多表现为“恶俗婚闹”,但其客观行为已经符合“强制”和“侮辱”的特征。如果伴娘坚持报案,司法机关完全可能以刑法进行定性。 从社会层面观察,问题不止在于行为人,更在于围观者的沉默。很多人在现场选择袖手旁观,甚至附和取乐。有人或许心存不忍,却害怕“扫兴”,担心破坏新郎的“面子”;有人甚至觉得这只是小小的玩笑。可这种冷漠,恰恰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一个群体的笑声,淹没了少数人的哭声,那就是对社会规则的践踏。” 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守住边界。婚闹可以有,但必须以文明为前提。比如开开玩笑、互动小游戏,这些并无不可。但一旦涉及捆绑、强吻、猥亵,就已经不是“风俗”而是违法。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已有裁判参照。2021年,山东某地就发生伴娘被“婚闹”强吻事件,法院认定行为人侵犯了伴娘人格权,判决其赔偿伴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一判例释放出明确信号:风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于伴娘而言,维权的路径有三条:一是通过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向妇联、婚俗治理机构反映,推动对陋习的社会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陌生男子虽然也是“被迫参与”,但在法律责任上仍需厘清。若其在抗拒过程中被强行推搡,也可能属于被迫行为,责任主要在于绑人者和推搡者。但如果其存在主动迎合的举动,同样需承担责任。 这起事件还折射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婚俗改革的必要性。近年来,民政部等部门多次强调,要倡导文明节俭婚俗,抵制恶俗婚闹。2023年《婚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也提出,要推动形成“喜事新办、婚俗新风”的社会氛围。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婚礼是庄重且喜庆的仪式,而不是侵犯和羞辱的借口。伴娘是出于友情前来帮忙的嘉宾,而不是被随意取乐的对象。当我们纵容“笑声里的伤害”,就是在放任对人格尊严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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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咚锵

咚咚锵

3
2025-09-26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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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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