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每年都花4000多元给自己买保险,结果连续买了10年,得了肿瘤后,

春诗明明 2025-09-29 19:53:46

湖南衡阳,女子每年都花4000多元给自己买保险,结果连续买了10年,得了肿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女子得的是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属于理赔范围。女子不服,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报道,2015年向女士身边有朋友因为一场大病,家里的积蓄被掏空,甚至不得不卖房筹钱。那种“病不起”的现实,让她第一次认真考虑保险。那时的她刚三十多岁,家境普通,每一笔钱都要精打细算。   但她咬咬牙,从每年的积蓄里拿出四千多元,买下一份寿险,并附加一份保额18万元的重大疾病险,签字的那一刻,她心里有种踏实感:哪怕将来遇到什么变故,至少不会让家人背上沉重的负担。   转眼七年过去,2022年,她开始觉得左腿膝盖有些异常。起初以为是劳累,但疼痛越来越频繁,检查结果让她心头一紧,骨巨细胞瘤。   那段日子,她经历了漫长的手术与恢复,但每次想到理赔金,心里都会生出一点支撑生活的力量。她坚信,自己十年的投入,不会白费。   可在2025年1月,术后复查的那天,熟悉的胀痛感又一次袭来。检查结果如当头一棒,左胫骨骨巨细胞瘤术后复发,出院记录上那行字清晰得刺眼:“肿瘤属交界性肿瘤,细胞丰富,建议随诊,警惕再次复发或转移。”   拿着诊断书,她心想:复发了,说明病情严重啊,这肯定符合重大疾病理赔标准, 于是她整理好病历、缴费证明、出院诊断等材料,自信地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她以为这只是走个流程,钱很快就能到账。   可几天后,一通电话彻底击碎了她的幻想。“女士,根据合同,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的保障范围,因此不予理赔。”那一刻她握着电话,浑身都在发抖。十年的信任、每年的付出,换来的竟是一句事先没人解释清楚的“免责条款”。   她质问客服:“你们业务员当初说的是‘确诊重大疾病就赔’,现在我确诊了,还复发了,你们凭什么不赔?”对方冷冷回应:“合同写得很清楚,保障的是恶性肿瘤。”   事实上在医学上,交界性肿瘤确实是一类特殊的病变,它介于良性和恶性之间,虽然恶性程度低,但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和复发风险。而保险合同里常常只写“恶性肿瘤”,却不解释这个中间地带的疾病该怎么处理。   更关键的是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由保险公司提前拟好,消费者签字即可的那种。很多人购买时根本不会逐条抠字,更不会有人特意去问“交界性肿瘤理不理赔”。   向女士当年也一样,业务员只是一再强调保障力度,却从未说明这种模糊地带的情况。   对此向女士心里有了决定,起诉保险公司,庭审那天她提前三个小时起床。因为术后腿部不便,女儿一路搀着她走进法庭。对面是西装笔挺的保险公司律师,气势逼人;而她这边,只有一本翻得起毛的保险合同和厚厚的病历资料。   法官提问保险公司:“是否在签约时明确告知交界性肿瘤不属于理赔范围?” 律师支支吾吾,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明,相反向女士当庭出示了十年来一笔不落的保费缴纳流水,整整一摞账单拍在桌上,法庭一阵寂静。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这份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而对于“恶性肿瘤”定义的解释存在模糊空间。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既没有在签约时明确解释“交界性肿瘤”不赔,也无法证明自己尽了说明义务,因此拒赔理由站不住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18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免除向女士自确诊之日起的剩余保费。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火速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混淆了医学定义与合同约定,交界性肿瘤本就不属于恶性肿瘤,不需要额外排除”。他们甚至提交了投保公证书,想证明当初已尽到解释说明义务。   但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合同对疾病范围并未明确写清,证据也不足以说明保险公司有告知行为,于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这场官司历时数月,向女士在病痛与诉讼中两头奔波,最终得到的不仅是18万元的理赔款,更是一份对抗不公平条款的勇气。   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近年来,重大疾病理赔纠纷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在签约时根本不会想到某些医学术语会成为理赔障碍。而保险公司往往利用这种信息差,拒赔时一口咬定“合同写得很清楚”,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   每一份保险,都承载着人们对未来的期望和安全感。保险的本意是“雪中送炭”,而不是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用一纸模糊的条款把人挡在门外。   向女士的这场官司是她个人的胜利,更是对整个行业的一次警示。保险公司该反思:合同不是文字游戏,解释不清的模糊条款,不该成为拒赔的借口。消费者也该意识到:法律是你最后也是最有力的后盾。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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