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嫁给了二伯父,双方结婚33年,母亲患病,男子指责继父

桃花映面念情长 2025-10-03 23:02:15

重庆,男子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嫁给了二伯父,双方结婚33年,母亲患病,男子指责继父不管自己母亲。可堂弟却说继母老年痴呆十几年,都是父亲在照顾继母,继母需要住院治疗,这才给堂姐和堂哥打了电话,他们愿意把继母的存款给到堂哥,但是希望堂哥接管继母,并且以后所有事情跟自己无关。可堂哥女儿认为双方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这个协议他们不签。堂弟:继母和我父亲结婚时,我孩子都2岁多了,她没有抚养过我。 郭大哥告诉调解员,自己母亲和继父结婚33年,当时自己父亲去世以后,没过2年,二伯母也去世了,母亲就嫁给了自己的亲二伯。 可现在自己母亲生病住院,继父却把她丢在医院,不管了。 调解员跟着郭大哥来到了他继父家,进屋后郭大哥质问继父:我母亲得了老年痴呆后,你是不是就开始嫌弃她了? 继父一听,连忙否认,说自己从未嫌弃后。 堂弟解释:继母老年痴呆有症状以后,这十几年,都是父亲在照顾继母。 郭大哥并不买账,他认为继父真要关心自己母亲的话,母亲受伤初期就应该带她去治疗,怎么会等到脚都烂到骨头了才管,现在怎么解释。 堂弟却说继母本来长期就有糖尿病,又不小心把大脚趾给刮伤了,父亲带她去了两个医院看,都说要住院治疗,自己这才让父亲给堂姐打电话。 郭大哥一听,更加生气了,表示脚都烂了才来告诉他们。 堂弟很无奈:烂了是事实,这才跟堂哥堂姐说的,之前的情况他也不是很清楚。 郭大哥却不依不饶,他认为继父和母亲一起生活,天天晚上睡觉要脱鞋,怎么可能没发现母亲脚伤这么严重呢? 继父表示平常确实没有发现。 郭大哥的姐姐也在一旁补充:母亲脚趾上的骨头摇起来都是晃的,现在上了药,要是没效果,可能就得截肢了。 堂弟继续解释:这个到底怎么造成的,他们也确实不懂,毕竟他们也不是学医的。 可郭大哥觉得说到底,还是继父在这方面没上心。 关于老人后续的照顾问题,双方是存在分歧的,郭大哥的女儿认为两个老人是领了结婚证的,双方子女对老人都有赡养义务。 郭大哥也认为堂弟不能只拿养老金,却把人丢给他们去管。 可堂弟认为继母跟自己父亲结婚时,自己的孩子都已经2岁多了,继母并没有抚养过自己,并且他从来没有说过不拿钱,也没有说不把存折给到堂哥堂姐,只是双方必须签个协议。 协议的大概内容就是继母由他的亲子女接管,不管怎么治疗,康复之后,都由继母的亲生子女和丈夫负责,跟他这个继子一点关系都没有。 可郭大哥的女儿认为这不合理,在她看来,双方的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为什么继子可以不管,只让亲子女管? 随后调解员联系了律师,律师解释: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这要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在成年之后,对于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继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 但如果小时候继父母没有抚养过继子女,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就没有赡养的义务。 郭大哥的母亲和二伯结婚的时候,双方所有的子女都已经成年了,从法律上来说,堂弟是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定义务的,同样,郭大哥也不用赡养继父。 调解员认为郭大哥指责继父没有上心,但作为子女,他们自己也缺乏对母亲的关心,两个老人生活在一起,不应该过多地去责备继父。 郭大哥思索了一番后,表示自己想把两个老人接到自己那边去照顾,可继父却说自己哪里都不去,以后就各管各的。 堂弟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继母名下的钱都给堂哥他们带走,但是堂哥堂姐必须拿这些钱给继母治病,给继母用。 郭大哥和姐姐听了,觉得这个方案可以,最终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母亲患病后,郭大哥认为继父照顾不到位,对母亲不上心,但是作为子女,他们也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母亲年迈,又患有老年痴呆,郭大哥及其姐姐,也应当时常去照料老人,而不是把照顾母亲的责任都推给继父。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当然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堂弟提出的,以后继母由其亲生子女和丈夫照顾,跟自己无关,虽不近人情,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合理的。 但是大家都是亲戚,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子女能够多多关心老人,共同为老人创造一个温暖的生活环境。 #万能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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