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男子参加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结果在比赛结束后,突发疾病去世了。事后男子的家属去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也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就是不同意,认为男子是因自身疾病去世,而且当时比赛已经结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那法院会怎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先生是某置业公司的一名员工,才入职一个多月,就被领导指派去参加某建设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 据悉,这场比赛是为了促进合作双方关系的,所以不仅要参与,而且还要表现出色。 公司领导本打算指定几个老员工去,但他们都说自己有事,最终只得选择了李先生这位新人,以及李先生的领导刘先生一起去参加拔河比赛。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在拔河比赛结束后,李先生突然捂住胸口,脸色煞白,浑身冒汗。后李先生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医生尽力抢救,仍未能救回李先生。后经诊断,李先生的死因是右室心肌病引发心跳骤停。 李先生去世后,李先生的母亲曾某向公司申请,要求公司去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曾某自行去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询问后,确认事发当天李先生和刘先生一起被公司安排去建设公司处学习房地产知识、了解楼盘销售信息等。 下午刘先生带着李先生熟悉了楼盘后,一同参加了一场友谊拔河赛,而李先生就是在赛后休息期间突发疾病的。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李先生的死亡时间并未超过48小时。 人社局认为,李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特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此,人社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可是置业公司不认可这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其负责人认为拔河比赛属于文体项目,李先生去参加文体项目后,因自身身体疾病问题导致死亡,那应当自担责任,这属于自甘风险。 那李先生的情况到底是否属于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突发疾病48小时内救治无效死亡这三个条件。 法院调查发现,李先生和刘先生去参加拔河比赛,是置业公司为了与合作的建筑公司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所以指定他们二人去的。 既然是公司指定的,那自然就属于工作任务,那李先生服从公司安排去参加拔河比赛,就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特征。 而李先生又是在发病后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所以李先生的情况应当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至于置业公司主张李先生的情况属于自甘风险,其实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见,自甘风险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必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本案中,李先生和刘先生是被置业公司安排去参加拔河比赛的,属于职务行为的延伸,并非二人主动报名参加,所以这里并不符合自甘风险的特征。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如果在工伤认定上设置苛刻的条件,那就与该条例的初衷相悖。 置业公司既然选择了李先生去参加拔河比赛,就应当对李先生的安全负责,保障李先生的人身安全。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置业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请求。 有人认为:工伤保险是由社保机构赔付的,而且得到了人社局的认定,公司有什么资格拒绝?这样的公司真的太不要脸了。 还有人认为,安排员工去讨好合作方,面子是你公司挣到的,责任就让员工承担?这真的说不过去。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广西贵港,男子参加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结果在比赛结束后,突发疾病去世了。事后男子
雷雷说趣
2025-10-06 04:57:54
0
阅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