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一54岁男子酒后一时兴起,想找48岁情人睡一觉,提前打了一通电话,却

洋仔说法 2025-10-06 14:52:23

湖南资兴,一54岁男子酒后一时兴起,想找48岁情 人睡一觉,提前打了一通电话,却在电话里听到陌生男子声音,怀疑其脚踏多只船,深夜赶至情 人住所,察觉其卧室里果然藏着陌生男子。男子被猜忌与怒火冲昏头脑,用木凳堵住房门,又从厨房操起菜刀,边饮酒边威胁,对峙四小时后,在对方试图开门之际,男子挥刀将情 人及后来从卧室出来的男子双双砍伤,后被几人合力制服。报警后,男子因故意伤害罪锒铛入狱。情 人也不打算放过男子,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4.7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2月26日晚,54岁的谢某(化名)与朋友聚餐时饮下不少白酒,酒精的作用下,他拨通了48岁唐某(化名)的电话,想好好温 存一下。   谢某是已婚人士,而唐某并不是谢某的妻子,两人只是长期保持情 人关系,本以为一切都水到渠成,但谢某在电话中听到唐某身边隐约有男性的说话声,疑心顿起。   谢某决定亲自去唐某家中“看看”,这一冲动之举,最终引发了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   谢某步行至唐某居住的小区时,已是晚上9点,他敲开唐某的房门后,敏锐地察觉到卧室内有异响。   唐某神色慌张,试图阻拦谢某进入卧室,但谢某坚持要求开门查看。   双方争执不下,谢某的情绪逐渐失控,他反复质问唐某:“里面藏了谁?”唐某始终沉默以对,这场口角从客厅蔓延至卧室门口,持续了近四个小时。   2月27日凌晨1点,僵持仍在继续,谢某见卧室门始终紧闭,怒火中烧,他先是用木凳堵住大门,防止唐某离开,随后冲进厨房,抄起一把菜刀返回客厅。   唐某吓得缩在沙发角落,谢某却一边喝酒一边盯着卧室门,声称“等里面的人出来说清楚”。   凌晨4点左右,唐某趁谢某不备,偷偷联系了堂哥樊某某(化名)求助,樊某某与妻子段某(化名)迅速赶到,试图缓和局面。   然而,当唐某不顾谢某阻拦准备开门时,谢某突然举起菜刀向她砍去!唐某下意识抬手抵挡,刀锋砍中她的右手拇指和右侧头面部,鲜血瞬间染红了衣襟。   卧室内的欧某某(化名)听到呼救声,急忙开门查看,谢某见状又挥刀砍向欧某某的头面部。   欧某某忍痛反击,将谢某摔倒在地。   樊某某趁机夺下菜刀,与欧某某、唐某合力制服了谢某。   段某随即报警,警方在凌晨5点赶到现场,将谢某带走调查。   唐某被送往某医院后,经诊断伤情严重,开放性右拇指指骨骨折、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头皮裂伤及开放性颅骨骨折、面部多处浅表损伤。   唐某住院治疗14天,后续还需长期康复。   2024年7月,经司法鉴定,唐某因伤需误工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   与此同时,谢某于2024年3月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然而,刑事判决并未终结这场纠纷。   2024年5月,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7万余元。   庭审中,唐某提交了病历、费用清单和司法鉴定报告,强调自己“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中,谢某持刀伤人的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该行为本身即是严重过错的最直接体现。   唐某遭受了人身损害,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且唐某的损害后果与谢某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谢某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逐项对唐某主张的4.7万余元诉求进行了严格审查,针对医疗费,根据正式票据核定,剔除了可能存在的与本次伤害无关的诊疗费用。   针对误工费,参照司法鉴定确定的90日误工期,并结合唐某提供的收入证明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针对护理费与营养费,同样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的30日期限,并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或实际支出,以及合理的营养费标准进行计算。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因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程度,故未予支持。   此外,唐某与谢某虽然存在感情纠葛,但这不是谢某实施伤害的理由,法律不能要求受害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其自身行为必须毫无瑕疵,不能因此减轻谢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承担3.1万余元赔偿责任。   有人说,这起悲剧警示我们,扭曲的感情关系往往埋藏着安全隐患。当信任崩塌时,若不能保持理智,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每个人都应该学会用合法的方式处理情感冲突。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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