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元的苏打水,最后只能被迫15元一箱。”广东东莞,男子拉着一大卡车苏打水赶往目的地,工人下货后,车上还剩十几二十箱,对方不愿意收,说是有破损。男子仔细一看,只有一两箱破损稍严重,且都不是瓶子破损,只是外面包装的薄膜破了,完全不影响销售;其他的破损更微乎其微,有的只是压出一个印,连包装薄膜都没破,对方也不要。 正在男子和他们沟通时,有人过来问他卖不卖,还说15元一箱。没等男子反应过来,陆陆续续又过来十来拨人询问,开的都是这个价。男子突然明白:这是他们赚钱的门路。45元一箱的苏打水,直接降到15元收,拿出去卖30元,这十几二十箱就能赚几百元。 男子有点气愤,自己不远万里、熬更赶夜拉货到这里,挣的钱还不如别人随便动动脑筋多,这明显是他们的猫腻。 下货时对方有没有故意破坏,他不知道,但他清楚这事不合理——这么轻微的损坏,凭什么不能收?他还呼吁大家,不要再往这里送货了,尤其是送矿泉水的,免得最后被榨干了血汗,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男子是一名大卡车司机,平时非常乐观,长得也很帅气,一点小事绝对压不垮他。 但这次不一样,他拉了一车苏打水到广东东莞,工人们看到货来了,纷纷开始卸货,过程中没出现过任何不愉快。 就在男子见货卸完、准备关车门时,发现车上还有十几二十箱,摆放的位置也不集中,东一箱西一箱。 他不明白怎么回事,让工人来把货卸完,对方却说那些都破损了,不能要。 男子赶紧爬上去仔细查看,这哪里是破损?都没碰到瓶子,只是外面包装的薄膜破了一点。 他说这不算破损,瓶子里面一点没受损,怎么就不能收? 工人们几个人在那儿抽着烟,没怎么搭理男子,其中一个人回了句:外包装破损还是破损,不能收。 这包装就是保护里面24瓶苏打水的,搬来搬去的,哪有不损坏一点的?只要里面的瓶子没受损,那就可以了。 顾客买的是水,又不是包装,包装破了算什么? 可那几个人就是不卸货,说老板不收,拿回去要亏本。 正在这时,有个人走过来问他这水卖不卖。 男子心想,对方不卸货,卖掉也行,就问对方多少钱。 那个人瞟了一眼,说损坏得有点严重,一起买了,15元一箱。 男子心中一凉:45元一箱,你压到15元一箱,这差价足足30元。 就按这样的破损程度,哪怕40元一箱卖给别人也有人要,就算再退一步,30元一箱卖,这十几二十箱也能赚三四百。 这笔买卖换作是他都愿意做,可他们不能这么干。这让他不得不怀疑,对方是在下货时故意破坏,当然没有实证,只是怀疑——但他们的这种套路,实在让他没法不这么想。 而且后来连续来了十几波人,都以同样的价格想收购他这十几二十箱苏打水。 他们这是故意想办法压价,摆出一副让他不卖都不行的架势,因为所有人都给这个价,搞得男子自己都开始怀疑,包装破损是不是真的是多大的事。 不过男子很快做了件让对方可能后悔的事:直接发视频告诉大家,以后别往这个地方送矿泉水,这里面有猫腻,就这么一点破损都不收,提醒大卡车司机们要注意避坑。 最后没人知道男子这十几二十箱水到底卖没卖,大概率是没卖——他大可以自己拉回去卖给商店,那价格肯定不止15元。既然别人能靠这个赚钱,他自己何必不赚这笔钱,这样也能减少自己的损失。 一、收货方相关人员扎堆以15元低价收购拒收的货物,是否涉嫌恶意串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男子刚被收货方以“破损”拒收,就突然冒出来十几拨人,还都统一给15元低价——这明显不是巧合,更像收货方和这些“收购人”提前商量好的:先找借口拒收,再让“自己人”用低价捡漏,逼男子不得不卖。 这种“先拒收再低价围猎”的操作,就是法律说的“恶意串通”——他们一起故意压低价格,坑害男子的合法收益(本可以按正常价卖掉,却被压到只剩1/3),哪怕真达成了收购交易,这个交易行为也是无效的,男子能要回自己的货物或合理货款。 二、男子怀疑收货方“下货时故意破坏包装”,若属实,收货方要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男子只要能证明收货方故意弄坏包装,按法律规定,他们得赔男子的损失——比如卖不上价的差价、跑运输的油费过路费,一分都少不了。 另外,如果被弄坏的货物总价值超5000元,就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光要赔钱,还可能被判刑。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 素材:中安在线2025年10月6日
“45元的苏打水,最后只能被迫15元一箱。”广东东莞,男子拉着一大卡车苏打水赶往
胡萝卜说法
2025-10-07 13: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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