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垣,女老师带完早操,来到办公室拿课本准备带晨读,谁知,她突然晕倒在地,等救护车赶到,已经没了生命体征,经抢救还是无力回天,学校给她投了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人走后,家属就找保险理赔,按约定,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最高可以赔付63万,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死者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家属直接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2025年3月26号早上,小学五年级班主任周老师像往常一样带完早操,跨进办公室准备拿课本上晨读课。 然而,她突然毫无征兆地晕倒在地,同事们见状连忙打了120求救,过了4分钟,接到消息的村医先行赶到,开始了急救。 到了7点08分,救护车抵达时,医生检查发现,周老师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经过40分钟的全力抢救,仍然无力回天。 死亡证明显示,周老师的死因是心源性心脏病突发导致的恶性心律失常。 家属悲痛着办完后事,就开始谈后续的保险理赔问题,然而,并没有他们想象中顺利。 学校之前给周老师投保了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保险期从2024年9月1号到2025年8月31号。 条款上约定,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或职业病导致人身伤害,校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最高赔付身故金60万元及法律费用3万元。 但当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却以“已获工伤保险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这让家属们无法接受。 好在到了2025年5月20号,转机出现了。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周老师猝死属于视同工伤。 3个月后,社保中心通知家属,预计9月可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保险公司仍坚持“工伤赔付后商业保险不再赔偿”的立场,双方僵持不下,家属最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有人说,保险公司收保费时,都十分积极,一到理赔的时候,就翻出条例,找出各种理由不能理赔,即然双重保险不能理赔,那上保险时,你干嘛收双重保费呢?难道理赔时都要到法院,打漫长的官司才能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周老师带完早操后,在办公室准备晨读课本时突发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三要素。 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书》,明确她的死亡视同工伤。这个认定直接触发了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条件,根据保险条款第4条,教职员工因“工作期间从事被保险人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老师是在工作时间内因执行学校事务突发疾病身故,完全符合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条件。 《保险法》60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保险公司以“工伤保险已赔付”为由主张免除商业保险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属于法定强制社会保险,而校方责任险属于商业自愿投保,两者性质不同且无合同约定排除双重赔偿。 根据规定,商业保险的赔付责任独立于其他赔偿途径,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社会保险优先或替代商保赔付”。本案保险条款未设置此类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工伤保险赔付为由拒赔。 法官特别指出,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险,而校方责任险属于商业自愿投保,两者性质不同、功能互补,除非合同明确排除,否则可以同时获赔。 9月2号,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支付60万元身故赔偿金和3万元法律费用,总计63万元。 判决书中强调,商业保险合同具有契约自由属性,在无特别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社会保险赔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河南长垣,女老师带完早操,来到办公室拿课本准备带晨读,谁知,她突然晕倒在地,等救
哈皮的高高
2025-10-09 18:47:00
0
阅读: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