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女子邀请3人聚餐,其间4人喝2斤白酒还不过瘾,一男子又到女子家里继续畅饮,不料,次日发现女子没了呼吸,男子不慌不忙,通知了女子丈夫,爱人知道实情了气炸了,索赔20万,3位好友凑齐9万元,顺便写了11万欠条,可迟迟不见回款,女子丈夫索幸把3人告上法院,最后只好这么办! 一顿再平常不过的饭局,没想到弄到这个境地。 10月10日,据纵览新闻报道,事情发生在2023年12月的一天,青海女的约了三人一起吃饭,菜刚上齐,酒就先开了瓶。四个人你敬我一杯,我回你一口,最后算下来,总共喝了两瓶白酒。 可别觉得 “两瓶” 不算啥,要知道,白酒那度数摆在那,有的人喝二两就晕,有的人喝半斤还没事,每个人扛酒的本事不一样,就这两瓶酒,愣是成了后面所有糟心事的导火索,真是 “酒是粮食精,喝多也伤人” 。 饭吃到一半,酒也见了底,可这几个人还没喝够。到了当晚 11 点,天早就黑得伸手不见五指,这三个男的没各回各家,反倒跟着那女的去了她家里,嘴里还念叨着 “再整几杯,难得这么开心”。 家里也没啥像样的下酒菜,就摆了点花生瓜子,几个人又开了酒接着喝。喝到后半夜,其中一个男的看天实在太晚,又瞅着那女的脸色发白,有点不对劲,就赶紧起身说 “我先走了,你们也早点歇着”。剩下的一个男的没走,最后跟那女的发生了不正当行为。 转天早上,太阳都晒屁股了,那没走的男的才醒过来,一扭头就看见那女的躺在旁边,怎么叫都没反应,伸手一摸,身子都凉透了。 他当时就吓傻了,手忙脚乱地掏出手机,哆嗦着给那女的丈夫打了电话。丈夫脑子 “嗡” 的一下,炸了,他推开门看到屋里的场景,那种天塌下来的滋味,换谁也扛不住,真是 “好好的人出去,怎么就回不来了”。 更让人寒心的还在后头。那女的丈夫抱着人哭得天昏地暗的时候,那三个一起喝酒的男的也赶来了,看着眼前的场面,没说几句暖心的安慰话,倒是先提了 “赔偿”。 几个人凑了凑,当场给了那女的丈夫 9 万块现金,还写了一张 11 万的欠条,白纸黑字写着 “一个月内还清”,嘴上说着 “这事儿我们认,后续的钱肯定补上,你放心”。 那女的丈夫当时脑子乱成一团麻,满脑子就想着先把人好好下葬,也就收下了钱和欠条,没多想别的。 可谁能料到,这欠条就是张废纸,“承诺说得美,转头就变卦”。一个月过去了,别说 11 万,连提都没人提。那女的丈夫主动打电话过去,要么没人接,要么接了就找借口 “没钱,再等等”,到后来干脆把他的电话拉黑了。 三个大老爷们,当初拍着胸脯说 “肯定负责任”,结果转头就翻脸不认账,这真是 “嘴里没实话,办事没良心”。那女的丈夫没办法,家里还有孩子要养,爱人的后事也花了不少钱,实在走投无路了,只能带着子女一起,把这三个一起喝酒的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除了与女子发生不当关系人除外,其他人没有过错行为,那一名男子是造成女子去世的原因之一,具有不可推卸责任,而女子自知自己有疾病,还仍然饮酒也具有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一名男子一次性赔付补差价2万元。 我们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 问题1:与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男子,为何被认定为造成女子去世的原因之一并需赔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男子在女子饮酒后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未对女子身体状况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女子异常并采取救助措施,存在过错。 且法院认定其行为与女子去世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他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判处一次性赔付补差价 2 万元,这提醒人们在与他人相处时,尤其在对方处于特殊状态(如饮酒后),需尽到基本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2:其他两名同饮者未被认定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此条款强调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 本案中,其他两名同饮者虽与女子共同饮酒,但其中一人在发现女子脸色发白不对劲后已提前离开,另一人未参与后续不正当关系,两人均无主动劝酒、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行为。 法院结合事实认定他们对女子去世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女子自知有疾病仍饮酒,为何会被认定自身存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该条款指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女子明知自己患有疾病,却仍参与饮酒,且在饮酒后未妥善照顾自身安全,对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行为是导致去世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认定女子自身存在责任。 喝酒从来不是 “一个人的事”,只要你跟别人一起喝,就得想着 “这人喝多了会不会出事”“我得怎么帮他安全到家”,别光顾着自己喝得高兴,把别人的安全抛在脑后。 信息来源: 纵览新闻 2025-10-10 妻子酒后死亡,丈夫起诉共饮者索赔11万
青海大通,女子喝酒后背着老公跟相好发生关系,之后两人安然睡去,半夜女子的相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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