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48岁油漆工独自在密闭空间刷地坪油漆,唯一的通风口是扇小窗,唯一的防

洋仔说法 2025-10-13 17:55:37

陕西西安,一48岁油漆工独自在密闭空间刷地坪油漆,唯一的通风口是扇小窗,唯一的防护是普通口罩。不料,男子刷着刷着就晕倒在地,昏迷近二十小时后,他用尽最后力气发出模糊语音:“腿麻了…走不动…赶快叫人……”等工友破门而入,男子已全身湿冷倒在地上,因有毒气体中毒离世。检测显示,油漆中含大量甲苯等毒物。事后,男子家属找到包工头,但其在支付3万元后便难以联系,无奈报警,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新乡日报《新视野》10月12日报道,卫某(化名)职业为油漆工,从事装修行业十余年,卫某家境普通,系家庭经济支柱,需赡养71岁母亲并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其为人勤恳踏实,在本地装修行业中口碑良好。   2025年9月25日,卫某经朋友李师傅介绍,承接了位于某小区地下室的刷漆工程,包工头刘某(工程负责人)以每日400元报酬雇佣卫某完成地下车库地坪漆涂刷工作。   作业现场为密闭地下室,仅有一扇小窗,无强制通风设备、气体检测仪或应急救援装置。   上午9时许,卫某与包工头刘某共同进入地下室施工。   11时左右,刘某因故离开,卫某独自继续作业,作业时,卫某仅佩戴普通口罩,无法有效过滤有毒气体。   中午卫某短暂休息用餐后,于12时50分返回地下室,此后直至次日上午,其未再出现在监控中。   当晚,卫某妻子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未接通,但因卫某曾有劳累后熟睡未接电话的情况,家属未立即警觉。   9月26日中午12时09分,卫某向李师傅发送一条模糊语音,内容为:“腿压麻了,走不动了,出不去了,赶快叫人……”此时其意识已明显不清。   李师傅联系包工头刘某后,刘某通过物业人员进入地下室,发现卫某倒地昏迷,全身大汗,随即送医。   从卫某进入地下室至被发现,间隔约20小时,医院推断其可能在25日下午四五点时已中毒晕倒。   卫某被诊断为刺激性气体中毒,并发多器官衰竭、中毒性脑病、急性肾衰竭等。   经ICU抢救4日后,卫某于10月1日凌晨离世。   事后,包工头刘某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后来以“能力有限”为由拒绝进一步赔偿。   家属认为刘某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已报警处理。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1、刘某作为包工头,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某作为包工头,是本次地下室刷漆工程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和受益人,他雇佣了卫某,安排了工作地点、内容和时间,并支付报酬,属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本案中,刘某存在多项明确且严重的违规行为:   其一,刘某安排卫某在仅有一扇小窗、无强制通风设备的完全封闭地下室进行刷漆作业,违反密闭空间作业规定。   其二,刘某未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毒面具,仅提供了无效的普通口罩,未能防止有毒物质的侵害,违反劳动防护规定。   其三,刘某对于高风险的密闭空间作业,未安排人员在场监护或定时巡查,而是让卫某一人长时间单独作业,导致其晕倒后无人发现、无人施救。   可见,刘某的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过错。   刘某的违规操作,导致卫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一人死亡,符合重大伤亡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也就是说,刘某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刘某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具体到本案,刘某存在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未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履行安全监督与监护职责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其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卫某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刘某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3、卫某作为从业多年的油漆工,仅佩戴普通口罩等,也存在一定过错,要自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卫某作为有十余年经验的油漆工,理应知晓密闭空间刷漆的危险性,但其未主动拒绝作业或要求更完善的防护,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刘某可能据此主张调减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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