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鹤庆县,一男子去吃席时与人拼酒,之后独自回到家中。次日男子竟被发现死在家中的

雷雷说趣 2025-10-13 19:59:32

云南鹤庆县,一男子去吃席时与人拼酒,之后独自回到家中。次日男子竟被发现死在家中的水缸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致死量。事后男子的家属认为,办席人和同桌拼酒人都有责任,故将他们7人告上法院,索赔33万元。法院判了!(来源:云南鹤庆县人民法院) 今年5月5日,母某正在操办母亲的丧事,亲友邻居们都前来祭拜了。为了招待亲友邻居,母某大摆了几桌流水席。 下午5点半左右,男子杨某赶来赴宴。用餐期间,他和母某的亲属母某某发生了争执,二人越吵越凶,最后在其他亲友和邻居的劝说下,二人放弃了争执,但改成了拼酒。 二人一直喝了两个小时,当晚7点40分左右,杨某一个人摇摇晃晃地离开了母某家中。 5月6日下午,杨某的家人回来了,他们发现杨某正一动不动地倒在门内的水缸旁边,身体都已经冰冷僵硬,看来是死亡多时了。 家属赶紧报了警,警察经过一番勘察,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初步认定是杨某喝多了酒才出事的。 后经鉴定,杨某的身上果然没有任何外伤,可以排除被人打伤致死的可能,但他的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793.06mg/100ml,达到了致死量。 警方打算做进一步尸检,但杨某的家人不同意,认为尸体要完整下葬。 后杨某的家人把杨某的死亡原因责怪到了母某以及母某某身上,于是将母某、母某某等7个人告上了法院,索赔33万余元。 有人认为,杨某虽然喝多了酒,但他死在了自己家里,而且杨某是自己喝多的,怎么能怪其他人? 还有人认为,杨某家人拒绝做尸检,就是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的真正死因,并不一定是喝酒导致死亡的。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母某和母某某均存在过错,且与杨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母某作为宴席的组织者,以及酒水的提供者,其有义务提醒杨某和母某某等人不要拼酒,要适量饮酒。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根据在场人员表示,杨某和母某某等人拼酒时,动静闹得很大,但母某却没有制止。 因此,母某作为丧事活动的组织者,其未尽到提醒义务,应当承担2%的责任。 其次,母某某作为同饮者,因其起哄导致杨某过量饮酒。 虽然杨某的家属阻止了尸检,导致杨某的死因无法查明,但根据杨某体内的酒精含量,有极大可能是因酒精才导致其死亡的。 因此,母某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母某某应当承担3%的责任。 至于其他5人,虽然和杨某同桌吃饭,但杨某家属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也有起哄的行为,所以他们5人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喝酒过量的危险性,但他仍不管不顾,选择过量饮酒,说明杨某并不把自己的身体当回事,那就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杨某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有96万余元,其中母某需要向杨某家属支付1.9万余元,母某某需要向杨某家属支付2.8万余元。 对于本案的结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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