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男子强行与一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女孩报警后,民警联系男子的哥哥,希望哥哥能劝说男子主动投案自首。结果男子的哥哥、父亲却通过中间人,联系到女孩的父亲,双方协商赔偿16万元让女孩改口供撤案。女孩在父亲多次劝说下,谎称与男子是男女朋友关系,系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可民警不信,经过对女孩的教育,结果悲剧了,不仅是男子,更多的人被牵扯其中,因此获刑!(来源:裁判文书网、利川法院) 据悉,在2023年4月份的一天,男子张某见女孩小丽独自一人,便对其心生歹念。 在明知小丽是未成年的情况下,依旧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情发生后第3天,小丽打电话报警,交代了自己被侵犯的全过程。 由于再发生关系之后,张某因为害怕便躲了起来。民警便打电话给张某的哥哥,希望张某的哥哥能够联系张某,让张某主动投案,争取从宽处理。 可张某的哥哥并没有联系张某,反而是把这件事告诉给了张某的父亲。 张某的父亲也明白,自己的儿子闯下了弥天大祸,哪怕是主动投案自首,这一辈子也完了。 经过和张某哥哥的商量,张某父亲便找到了一个中间人联系到了小丽的父亲。 双方经过协商之后,张某父亲拿出16万元,希望小丽能改口供并撤案。 小丽的父亲考虑再三后还是同意了,于是便再三劝说小丽。 小丽无奈,只能来到派出所谎称自己与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关系也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至于为什么报警,是因为两个人产生了一点矛盾,小丽故意吓唬张某的。 可民警从小丽躲闪的眼神中发现异常,感觉事情应该并不是像小丽说的那么简单。 在民警的再三教育下,小丽最终承认改口供的真实原因。 结果悲剧了,不仅张某要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张某的哥哥父亲、中间人以及小丽的父亲都因此受到了牵连。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张某在明知小丽是未成年的情况下,依旧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yn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当中,张某违背小丽的真实意愿,不仅伤害了小丽的身体,同时对于小丽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一旦民警相信了小丽的话,那么张某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 由于本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小丽撤案后,张某自然可免予处罚。 因为自诉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被害人有自主决定是否追究侵害人责任的权利,撤案后司法机关一般不再介入。 幸运的是民警明察秋毫,从小丽的异常举动中发现端倪,最终张某获刑,还把家人牵扯其中。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具体到本案当中,张某的父亲通过给小丽父亲16万元的方式,强迫小丽改口供并撤案,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作证罪。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的哥哥父亲,中间人以及小丽的父亲中均构成妨害作证罪,因此而获刑7个月到一年不等。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所吃亏。
湖北利川,男子强行与一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女孩报警后,民警联系男子的哥哥,希望哥
胡究法
2025-10-14 22: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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