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给儿女带娃,到底是理所应当?还是需“劳有所得”?新疆,一老太在孙女出生后,便为子女带孩子长达6年之久,眼看之前约定的“保姆费”迟迟不能兑现,老太索性将孩子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750000余元的“保姆费”,如何评价此案? 老人替子女看顾孩子是否要支付“带孙费”一直以来是个热点话题,因此产生的家庭纠纷也不在少数。 这不,家住新疆的徐老太和儿子儿媳就因这事产生了分歧。 据红星新闻10月15日报道,徐老太在孙女出生后,因儿子儿媳平日工作繁忙,便辞去兼职工作,开始一心一意照顾孙女。 后来,儿子和儿媳离婚,儿子杨某曾单方出具材料,承诺每月支付原告徐老太“保姆费”8000元。 但多年来却一直没有给付过。 6年后,也就是2022年7月份,徐老太在多次催要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儿子杨某和前儿媳告上法院,索要多年来的“保姆费”合计75万余元,另外还包括4万元的其他费用。 据徐老太表示,儿子和前儿媳曾经通过书面或录音明确过让自己带孩子是有偿服务。 对此,徐老太的前儿媳则并不认账,认为老人带孩子不是生意,之前的协商并未达成合意,故不应作数。 有人说,“儿女平日因工作原因无暇照顾家庭在所难免。 这就需要老人去为小家庭搭把手,这既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传统以来一贯的做法。老人应体谅儿女的不易,不应当再要什么“带孙费”,毕竟不是别人。” 也有人认为,“老人辛苦一辈子,本到了颐养天年的时候,却要为儿女再度操劳,儿女如果此时不适合给予补偿,说什么都不合适! 毕竟养孩子是儿女的义务,而并非是老人的义务。” 那么,对于这件事,法院会如何判呢? 院方认为: 祖孙儿女之间的亲情,不能用金钱简单衡量,家庭之间的互助行为更不能化为物化。 判断儿子前儿媳是否向徐老太支付费用,更要综合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1、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当然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只有在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抚养能力的前提下,祖父母才有可能对孙辈进行抚养。 经查明,徐老太的儿子前儿媳经济能力尚可,故他们的女儿不应由徐老太抚养。 徐老太可以向儿子前儿媳要求返还抚养孙女必要的支出费用。 2、至于徐老太提出双方达成的协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们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所以对徐老太依照协议提出的费用不予认可。 3、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并结合普罗大众的认知,院方酌定儿子前儿媳向徐老太给付的抚养费用共计9万余元为宜。 此外,他们还要支付徐老太照顾孙女所产生的医疗费、购药费等费用。 总的来说,家人之间理当互帮互助,共同扶持。而亲情也并非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儿女工作忙,老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忙带娃,本就无可厚非。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开支花销如果再让老人承担,就未免有些太过分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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