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离婚之后,还和前妻住在一起,房子是前妻买的,男子住了14年不走,可前妻没有想到,男子找了个女友,还把女友带回来住,前妻砸了男子房门和窗户,限期1月,要他搬走,男子不走,说房子是他装修,花了10几万元,就连家具,都是他买的!前妻同意复婚,男子却不答应,说前妻只给他买过一条三四块钱的内裤,而女友大方,给他买吃买喝,他花的钱,都是女友给的,自己单身,就该耍女朋友! 刘先生走投无路,前妻砸了他房间门和窗户,他找调解员述说委屈,说他的前妻要赶他走。 调解员非常奇怪,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前妻为啥砸他的房间,肯定不会是平白无故。 果然不出所料,调解员找到前妻,希望前妻说出理由。 前妻告诉调解员说,这套房子是她离完婚后自己买的。 他们离婚已经14年整,但是离婚之后,并没有分开,俩人一直都在前妻买的房子里居住。 但今年5月,刘先生找了个女朋友,他把女朋友也带了回来,前妻一看,这事成何体统? 你自己住也就罢了,既然你已经找了女友,那就应该搬出去住。 前妻态度坚决,我要你住,是让你自己单独居住,不是让你带了女朋友前来居住。 既然你谈了女友,你就离开,我不允许别的女人在我的房子里住! 但刘先生认为,我是单身,就应该耍女朋友,要不然等他老了,谁来照顾? 如果前妻因为他找女朋友的事,就赶他走,他不接受,他也不走。 前妻答应,如果他想继续居住,两人可以复婚,可是这个要求,刘先生却不同意。 他说前妻不好,只给他买过一条三四块钱的内裤,而现在的女友,对他十分体贴照顾。 他身上穿的,嘴里吃的,全都是女朋友给他买的,就连他花钱,都是女朋友给的。 可前妻认为,不管你如何幸福,请你到外面去住,是好是坏,前妻并不在乎。 但刘先生不肯,他说房子虽然是前妻买的,但是他花了10几万装修,就连家具,都是他给买的。 房子装修完之后,前妻曾经对他承诺,可以让他在这套房子里住到老。 前妻气的脸都红了,告诉调解员说,刘先生撒谎,当时她买的是二手房,根本就不用装修,家里只有一个茶几和床是刘先生买的。 对于刘先生的说法,口说无凭,必须要有证据才行,调解员要他拿出当初装修的票据。 可刘先生却说,那么多年过去,票据他早就丢失,找不到了。 可他认为,自己一直住在这里,不把女朋友往这里带,往哪里带?总不能让女朋友住在撂天地里吧。 对于他的说法,前妻非常生气,你可以出去租房子住,我才不在乎你。 前妻告诉调解员说,他们共有两套房子, 现在这套,是前妻离完婚后自己买的。 另外一套房子,在前夫和女儿的名下,女儿占房子份额的90%,前夫占房子份额10%。 前妻认为,前夫可以到那里居住,只要从自己家里搬走,他愿意住哪就住哪里。 可刘先生不肯,说前妻整天说他的坏话,还教唆女儿,让女儿赶他走。 调解员联系女儿,询问女儿的意思,女儿表示,她没有权利不让父亲回来居住。 但是,他一个人回来可以,不能将女朋友带来居住,女儿认为,父亲有回来居住的权利,但是他的女朋友没有。 女儿表示,她只有义务照顾父亲,并没有义务去照顾他的女友。 听女儿的意思,还是只同意父亲回来居住,但不同意他领着女友回来居住。 前妻告诉他说,限他1个月之内搬走,刘先生没了办法,他觉得1个月的时间太过仓促。 他请求前妻给他宽限,让他再住5年,前妻让步,可以让他居住到领取退休金后的第2个月。 但是,前妻依然坚持,刘先生自己居住可以,如果带女友回来坚决不行。 如果他非要带女朋友居住,那么现在就请他立刻搬走。 但刘先生倔强,他坚持不走,非要带女朋友在这里住着不可,他还认为,前妻没权利阻止他带女友回来居住。 前妻表示,如果他还是不走,她只有去法院起诉。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是前妻离婚后单独购置,前妻依法享有完整所有权。 前妻允许刘先生居住14年,属于前妻对自身权利的单方让渡,并非赋予刘先生房屋支配权。 刘先生带女友入住,超出了前妻许可的范围,前妻作为房主,有权要求刘先生及其女友搬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先生称花费10余万元装修并购置家具,需提供证据,但又说票据丢失,因此缺乏证据。 《民法典》第367条、第368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需满足“书面合同+登记”双重要件,缺一不可。 刘先生主张,前妻曾承诺,让他居住到老,仅为口头承诺,无书面合同,也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前妻有权随时收回居住许可。 因此,前妻要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刘先生,要求他搬走,是有合法的法律依据。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四川绵阳,男子离婚后,拿到了儿子的抚养权,为了和前妻彻底了断,他承担了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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