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提前一个月预定酒席,谁知等男子把请柬都发完了,布置婚礼现场的工作人

胡究法 2025-10-19 00:05:12

浙江嘉兴,男子提前一个月预定酒席,谁知等男子把请柬都发完了,布置婚礼现场的工作人员却告诉男子,酒店把宴会厅安排给别人了。男子找酒店讨要说法,可酒店却说,男子没有付定金,酒店也没有承诺会预留房间。男子眼看婚礼在即却没有地方举办婚礼,憋了一肚子火。(来源:小强热线) 据悉,男子叶某与未婚妻定于11月9日结婚,为了提前做好准备,叶某在10月3日这一天便来到了酒店,准备预定宴会厅。 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带着叶某参观了各式各样的宴会厅,燕宝最终选择了一个名为星辰厅的作为婚礼现场。 谁知,负责婚礼布景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叶某,称酒店已经把房间预定给其他人了。 叶某一听当场就急了,马上来到酒店询问原因。 和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叶某。由于叶某并没有支付定金,工作人员仅是答应叶某会查询一下,并没有确定要把房间留给叶某。 叶某听完当场就不乐意了,明明是自己全程追着工作人员问是不是可以先支付一下定金,是工作人员说的,到时候一起也可以。 记者向酒店询问,是否可以帮叶某协调出一个厅,酒店方面明确表示,之前的厅已经被他人预定花了四五十万,布置婚礼场景肯定是协调不了的。 眼瞅着婚期马上来临,可结婚的地方却还没有着落,叶某心急如焚,却没有任何的办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叶某与酒店方面口头约定了一个宴会厅,没有支付定金,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同时,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合同的协议,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口头约定也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双方就预定宴会厅的主要条款,如使用时间、场地费用、场地布置等达成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口头约定即成立并生效。 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酒店方面并不承认已经给叶某明确了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叶某主张已经与酒店方面达成了口头约定,那么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的截图,电话录音等。 如果叶某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那么该约定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如果叶某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那么作为违约方,酒店方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叶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一些法律常识应该有一定的了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叶某的疏忽大意并没有支付定金,或者与酒店方面签订正式的预约合同,导致现在出现了推诿扯皮的情况,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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