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一老人送孙子上学后,为抄近路回家,径直从正在进行篮球比赛的球场横穿。此时,一15岁学生正全神贯注地盯着空中飞来的篮球,一个迅捷的转身后退接球。不料,就在这个瞬间,“嘭”的一声闷响,全速后退的男孩与埋头疾走的老人在球场中央猛烈相撞。老人重重倒地,左髋部传来剧痛,经诊断,老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2天,花费2.6万余元。事后,老人认为学生和学校都有不可推卸责任,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6月7日,某学校的操场上一伙学生正在打篮球比赛,15岁的学生倪晓宇(化名)正是其中一员。 年近六旬的老人黄德兴(化名)像平时一样,牵着刚上幼儿园大班的孙子小磊(化名)的手,穿过熟悉的街道,将孙子安全地送到了学校附属的幼儿园。 目送孙子走进教室后,黄德兴转身准备回家,摆在他面前有两条路:一条是绕着操场边缘铺设的、相对较远的人行通道;另一条,则是径直穿过宽阔的学校操场。 黄德兴想着家里还有琐事要忙,为了节省时间,他没有丝毫犹豫,选择了那条最短的路径——直接横穿篮球场。 黄德兴可能觉得,自己只是快速穿过,孩子们会注意到他并避让。他低着头,加快了脚步,试图在篮球的飞行间隙中迅速通过。 就在此时,倪晓宇正全神贯注地盯着篮球,作为进攻方,他一个快速转身,试图摆脱防守,向后移动以接应队友的传球。 倪晓宇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球和对手身上,完全没有预料到会有人在比赛进行中突然从场边横穿过来。 “嘭”的一声闷响,后退接球的倪晓宇与快步横穿的黄德兴结结实实地撞在了一起。 黄德兴被撞后瞬间失去平衡,重重地摔倒在硬质的水泥地上,发出一声痛苦的呻吟。 黄德兴感到左髋部一阵剧痛,无法站立。学校老师闻讯赶来,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双方家属。 黄德兴被迅速送往医院。经过检查,诊断结果是“左股骨颈骨折”。 从6月7日到6月19日,黄德兴在医院住了整整12天,这段时间里,花费了2.6万余元医疗费。 出院后,黄德兴反复思量着那天早上的事:“我只是送孙子上学,穿过操场,那个学生打球那么冒失,把我撞成这样,难道他不应该负责吗?学校管理不善,让人随便走进球场,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在与家人商议,黄德兴将撞伤他的学生倪晓宇以及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倪晓宇方认为,倪晓宇是在规定的篮球场区域内进行正常的体育比赛活动,倪晓宇的向后移动是为了接球,是合理的战术动作,并非故意冲撞他人。他无法预见到会有人突然从非通行区域横穿球场。 黄德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认识到篮球场是进行激烈运动的专用场所,而非人行通道。他自愿选择在比赛进行时横穿球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学校方辩称,学校在日常教育中已多次强调校园安全规范,黄德兴并非在校学生,其送完孙子后穿越校园的行为,学校难以进行即时、全面的管控。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篮球作为一项群体性、对抗性、高强度性的体育竞赛,参赛者之间在合理规则范围内的冲撞、抢位等,是该运动的“常态”,法律不应要求参与者在瞬息万变的比赛中,对每一次可能发生的身体接触都承担如同日常生活中“普通人”那般严格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倪晓宇是为了完成比赛动作,且方式在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范畴之内,他对于场外老人突然闯入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 而黄德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倪晓宇存在故意撞击黄德兴的主观恶意,或其动作违反了运动规则达到了“重大过失”的程度。 所以,倪晓宇一方无需担责,但其事后自愿支付了3676.95元的相关费用,系人道补偿,无需返回。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指出,学校作为球场的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鉴于学校的篮球场与公共通道之间存在空间上的交叉,其未能在比赛期间设置明显的临时性警示或进行简单的物理隔离,存在一定过错。 基于此,法院酌情认定学校对黄德兴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向黄德兴赔偿1.77万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上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学校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湖南怀化,一老人送孙子上学后,为抄近路回家,径直从正在进行篮球比赛的球场横穿。此
洋仔说法
2025-10-22 2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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