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在餐厅吃饭,见一小孩跑来跑去大声吵闹,便好心提醒其父亲管一下孩子。谁知

胡究法 2025-10-23 16:05:59

天津,男子在餐厅吃饭,见一小孩跑来跑去大声吵闹,便好心提醒其父亲管一下孩子。谁知孩子父亲却不乐意了,甩了一句:关你什么事?见男子生气了,又来了一句“有本事你打我呀!”结果悲剧了,被惹怒的男子拿起水壶砸伤孩子父亲的头部,事后孩子父亲声称自己月工资30万,受伤后影响了工作,遂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2万,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石某和朋友在某餐厅内吃饭,吃饭期间,隔壁桌的一个小孩来回跑动,并时不时发出一阵尖叫,这让石某和朋友根本没有办法正常的交流。 可对方毕竟是小孩子,石某也不好当场发火。 于是便委婉的告诉小孩的父亲,希望小孩的父亲能够管一管。 可小孩的父亲根本就不理会,石某便有些生气了。 “你们是不是有病?能不能好好的管管孩子?” 石某这句话算是捅了马蜂窝,小孩的父亲当场就回怼。 “关你什么事?” 双方因此产生了言语冲突,在此期间小孩的父亲撂下狠话:有本事你打我呀! 石某再也受不了了,拿起在桌子上的水壶,直接打上了小孩父亲的头部,结果将他给打伤了。 事情发生后,小孩的父亲先是报警,又一纸诉状将石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2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石某用水壶将小孩父亲的头部打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虽然石某已经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过小孩父亲依旧有索要赔偿的权利。 可是石某却认为,双方之所以发生冲突,完全是因为小孩父亲先骂人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只有因过错造成他人受到侵害的,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既然石某自身并没有过错,那么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这样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石某在就餐时,因为无法忍受小孩来回走动且发出尖叫声,遂尝试与小孩父亲进行沟通。 因沟通无效双方产生矛盾,并引发了肢体冲突,造成小孩父亲受伤。 小孩父亲作为监护人,在公共场所应该注意约束小孩的行为,不能影响他人。 在石某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小孩父亲依旧不为所动,是导致两人发生矛盾的直接原因。 石某不能很好的克制自己的情绪,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而采取最为暴力的手段,最终导致小孩父亲受伤,自身同样存在过错。 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石某承担60%的责任,小孩父亲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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