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郑老板让王师傅帮忙拉布料,这是他们第二次合作,所以没有谈运费。王师傅把

胡萝卜说法 2025-10-23 19:05:33

浙江绍兴,郑老板让王师傅帮忙拉布料,这是他们第二次合作,所以没有谈运费。王师傅把布匹运到了染料厂,郑老板只给他1600元的运费,王师傅却要2100元。最后,王师傅直接找来叉车,从染料厂运走了郑老板价值一万多的布匹。郑老板报警要求王师傅归还,王师傅说可以,但2200元的运费一分不少,另外,500元的叉车费用,以及存放布匹每天100元的费用也得支付,给了这些后布匹马上归还郑老板。郑老板觉得不可理喻,不再和王师傅协商,直接起诉。 郑老板在绍兴柯桥经营窗帘布生意,10月7日,他委托江苏的一名货车司机王师傅,把一批布料从江苏的纺织厂运到绍兴柯桥。柯桥有染布厂,布匹放在这里染好后,郑老板再来取货。 他和王师傅这是第二次合作,第一次合作非常愉快,虽然没有签合同,但大家都按照市场价结算,没出任何纠纷。这次王师傅运货时没问郑老板费用多少,郑老板也没提,双方都很信任对方。 可货送到后,郑老板只支付1600元,王师傅说不对,默认的价格应该是2100元。 这相差了500元,郑老板不给,还说自己是按市场价给的,没亏王师傅。 双方僵持不下,王师傅不断联系郑老板,想让对方补齐这500元,但郑老板生意繁忙,没接王师傅的电话。 王师傅觉得郑老板不厚道,货都送到目的地了,对方却不接电话,是想耍赖。 于是他直接找了叉车到染料厂,要拉走郑老板的一批货。当时染料厂的业务员、老板以及管理员都出来阻拦,但王师傅说这与他们无关,强行把货拉走了。对方还劝他不用拉走,可以放在厂里其他仓库,何必来回浪费运费,王师傅不愿意,说放在其他仓库相当于没拉走,硬是让叉车把布匹从大门拉走了。 郑老板收到染料厂发的图片,正是王师傅找人拉走布匹的证据。 郑老板没办法,找来记者,想通过记者联系王师傅要回布匹。王师傅说可以,但得支付2200元运费,另外还有500元叉车费,以及布匹存放在仓库每天100元的费用。 记者问原本是2100元,怎么变成2200元,王师傅说本来就该是2200元,之前说2100元是看在老顾客的份上,现在对方不配合,就要按市场价算,一分都不能少。 他还说郑老板很精明,原本是16000米的布,对方偏说是12000米,还说自己拉走了价值一万多的货,其实根本没那么多,这些货只够抵运费。 郑老板当然不满意,前前后后算下来得付三千多才能拿到货,他连多给500元都不愿意,更别说要多付这么多。 因此他也很生气地说,要是王师傅不把货拉回来,那就走着瞧,并且表示会起诉王师傅。 一、王师傅按要求运货、郑老板收货,就算没签书面合同,也是合法的运输关系,郑老板必须给合理运费。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法律不认“只有签了纸合同才算数”,只要王师傅完成了运货,郑老板也接了货,双方的运输关系就受法律保护。运费虽没提前说,但按第一次“市场价”的交易习惯,或者当地同路线、同货物的通常报价算就行,郑老板不能以“没签合同”为由拒付。 二、运费没谈拢时,王师傅确实能扣布要运费,但扣货的方式和范围必须合法。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王师傅运完货后合法拿着布料,郑老板没给够双方争议的运费,就属于“不履行债务”,王师傅扣布是法律允许的维权方式。但要注意两点:一是扣的布价值不能远超运费(比如欠500元却扣1万元的布就不行);二是得好好保管布料,弄坏了要赔。 三、叉车费、存放费多半该由王师傅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若王师傅在货物目的地(染料厂)直接合法留置,比如和厂方沟通后暂时放在原地,产生的必要存放费可要求郑老板承担,因为这是保管留置物的合理支出。 但本案中,王师傅是强行用叉车把货从染料厂拉走,甚至拒绝厂方“放其他仓库”的建议,这种“主动转移货物”产生的叉车费,以及后续额外找仓库的存放费,属于他“不当行使留置权”导致的额外开销,不是维权必需的费用。 而且他还把运费从2100元涨到2200元,有“坐地起价”的嫌疑,这类额外费用法律通常不予支持。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1818黄金眼2025年10月2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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