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穴,有一公司员工宿舍,频遭盗窃,手机电脑现金等被盗,民警经勘查、调监控、走访锁定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第七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张某某称因经济拮据作案,已被刑拘。 从8月18号开始,该公司的员工宿舍就没消停过,隔三岔五丢东西,手机、笔记本电脑、现金,还有金戒指、高档香烟啥的,全被洗劫过。 民警接到报案后,是一点不敢马虎,勘查现场、调监控、走访调查。 经过一番侦查,锁定了嫌疑人张某某,这人是武穴本地人,1972年生,民警们心里有数了,就等着这小子再露头。 10月17号晚上,张某某又跑到员工宿舍楼,准备再干一票,这可是他第七次来了。 他刚摸进一间宿舍,正翻得带劲,突然,灯光大亮,一群人冲了进来。 张某某抬头一看,是民警,还有公司员工。 原来,民警早就埋伏好了,就等他上钩。 公司员工小王,当时就在旁边,大喊一声,抓住这贼! 大家一拥而上,把张某某按在地上。 张某某还想挣扎,嘴里嘟囔着,放我一马,我下次不敢了。 民警冷笑一声,还下次?你这次都跑不了! 经过审问,张某某交代,他是因为经济拮据,走投无路,才起了盗窃的邪念。 他说,家里老人需要钱,孩子上学也要钱,自己实在没办法了。 可再难也不能违法,这可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目前,张某某因为涉嫌盗窃罪,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张某某的行为,触犯哪些法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某,从8月到10月,先后七次进入公司员工宿舍盗窃手机、电脑、现金等财物,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 张某某盗窃的财物包含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若累计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完全契合该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盗窃罪的构成需满足,行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为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行为。 张某某明知盗窃他人财物是违法行为,仍出于非法占有员工宿舍财物(手机、电脑、现金等)的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他七次进入员工宿舍,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多次盗窃”的特征。 张某某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由于张某某属于多次盗窃,且盗窃财物若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张某某声称因经济拮据、家庭困难才实施盗窃,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家庭困难,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 最终判决的依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张某某说是因为经济困难才盗窃,可这就能成为他违法的理由吗? 等待他的,将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男子潜入员工宿舍盗窃手机、电脑、香烟,第七次伸手被现场抓获 2025-10-21 08:51·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