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无!”网红罗大美被害案宣判,据悉主犯是罗大美的朋友余某生,系因长期

律安说法 2025-10-24 17:54:13

“防人之心不可无!”网红罗大美被害案宣判,据悉主犯是罗大美的朋友余某生,系因长期赌博急用钱,又知道罗大美做网红比较有钱,于是联合同居女友沙某娇以及朋友杨恒勒索、抢劫罗大美,让罗大美转给沙某娇200多万元。过程中,余某生又与罗大美单独相处期间,临时起意,残忍将罗大美杀害并将罗大美的尸体埋在红薯窖内。 其中,余某生被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沙某娇被以抢劫罪判处死缓,杨恒则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法院对余某生、沙某娇、杨恒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抢劫、故意杀人均属于重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无论抢劫数额大小,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若抢劫过程中为压制反抗而故意杀人,则按抢劫罪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若抢劫后为灭口或其他目的独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则数罪并罚。 具体到本案,余某生在抢得财物后,又临时起意将罗大美杀害,显然属于后者,应当按照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而沙某娇、杨恒仅仅只有抢劫的故意,并没有杀害罗大美的故意,故而仅以抢劫罪论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 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体到本案,余某生抢劫的数额高达20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单就抢劫一罪就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余某生策划实施抢劫,很显然是主犯。沙某娇积极参与其中也属于主犯,但是与余某生的恶性相比还是不如。 而杨恒虽然事先与余某生、沙某娇一起密谋抢劫罗大美,但是过程中仅仅只有将罗大美诱骗到余某生的住所,没有参与后续的抢劫也没有分赃。 法院最终判决沙某娇犯抢劫罪一罪,死缓,杨恒犯抢劫一罪,有期徒刑13年,也是比较适当的! 虽然很多网友认为沙某娇、杨恒也应当判处死刑,罗大美的家属也不认可法院对杨恒的量刑,但是不得不说后续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最后,生命只有一次!再重的刑罚也难以挽回罗大美的性命!严惩余某生3人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财不外露,不仅是古人的经验,更是现实中血淋淋的教训!牢记,防人之心不可无!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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