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名女子为了赚钱,竟然不顾自己患有HIV病毒阳性,与多人以30元的价格

雷雷说趣 2025-10-27 01:50:03

广东东莞,一名女子为了赚钱,竟然不顾自己患有HIV病毒阳性,与多人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且没有做任何安全措施。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最终发现了女子的恶劣行为,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女子王某没什么文化,也没什么技能,更没有靓丽的颜值和令人欲罢不能的身体,为了能赚钱养活自己,她只能低价出卖自己的肉身。 事发当天下午,男子陆某突然来了兴致,他通过网络联系到了王某,二人在一番商谈后,确定了交易地点为王某的出租屋内,交易金额为30元/次。 在协商完毕后,陆某便来到王某的出租屋,二人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万万没想到,二人才发生完关系,民警接到举报就找上了门,将二人当场抓获。 之后,陆某和王某都被警方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以及罚款。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王某不仅长期从事卖淫活动,更是携带了HIV病毒,且呈阳性。最主要的是,该病在6年前就有了,王某也一直知道自己患上了艾滋病。这下不仅陆某慌了,其他人也慌了。 警方认为,王某既然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传播重大疾病,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警方对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以涉嫌传播性病罪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是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 因为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如果王某在卖淫过程中导致有嫖客被感染了艾滋病毒,那王某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处罚。 其实这样的理解是没有错的,而且故意传播性病的确也应当重罚,否则难以遏制这种危害行为。 那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法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虽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且仍未做安全措施从事卖淫活动,但嫖客们经身体检查,并没有出现被感染的迹象。 既然如此,那就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对王某进行处罚了。 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其他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未致人感染艾滋病毒的,依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由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故法院决定予以轻判。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最后,很多人一直质疑为何警方抓卖淫、嫖娼抓得这么严,其实真正的目的是在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如本案,王某如果不告知,谁又能知道她患上了艾滋病? 此外,为何“黄赌毒”中“黄”要排在前?其实也是因为“黄”的处罚力度较轻,但危害太大,所以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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