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这邻居间的事,真是无奇不有!”新疆伊宁,一场看似琐碎的“占房纠纷”,却闹上

深度程磊 2025-10-27 18:32:55

“要说这邻居间的事,真是无奇不有!”新疆伊宁,一场看似琐碎的“占房纠纷”,却闹上了法庭,最终以法院判决画上句号。戚某因为擅自占用邻居谢某的空房三年,被判赔偿三万元。 2019年,谢某在伊宁市购买了一套住房,拿到不动产权证后便未再入住。两年后,住在对门的戚某发现这套房长期无人居住,窗帘紧闭,门口也无动静。“反正空着也是空着,我先住着看着也好。”带着这种侥幸心理,他趁夜里悄悄将自家家具搬进对门房内,甚至连墙上的装饰都换成了自己的。就这样,他在谢某的房子里一住就是三年,期间从未向谢某打过招呼,更未交过物业费。 直到2024年5月,谢某准备将房屋出租,带着租客来看房时,却发现房门反锁。开门的一刻,眼前的景象令他愕然——屋内堆满杂物,吊顶开裂,窗户破碎,显然已被长期居住。面对谢某的质问,戚某轻描淡写地说:“我就是帮你看着房子,又没坏什么。”当谢某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费和维修费用时,戚某却拒绝,反倒辩称自己是在“代管”,并坚称谢某应感谢他“帮忙保管”。 谢某多次与戚某交涉无果,无奈报警。民警介入后,戚某在派出所写下保证书,承诺5月底前搬出并修复损坏。但到了年底,谢某发现房屋依旧被占,戚某也不再露面。2025年2月,谢某终于将戚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戚某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占有。根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戚某未经谢某同意,擅自占用房屋三年,显然侵犯了谢某的物权。即使其辩称“代为保管”,但未能提供任何委托或授权证据,不符合合法占有的要件。 同时,戚某居住期间造成房屋损坏,已违反《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因戚某的非法占用而无法出租房屋,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戚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指出,戚某签署保证书后未履行承诺,反映出其主观上的恶意占有意图。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戚某明知行为违法,却继续拒绝搬离,加重了损害后果,其责任应从重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戚某赔偿谢某经济损失3万元。戚某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戚某的行为同时触及物权侵害与不当得利两方面。无权占有他人房屋,不仅侵犯了业主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还导致权利人财产权益受损。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若伴随强行侵入、毁损等情节,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另一方面,戚某长时间使用他人房屋而未支付费用,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即便戚某未造成严重损坏,也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补偿费。 该案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在社区生活中,不少人认为“邻居帮看房”是人情之举,却忽视了其中的法律边界。法律并不否认友好邻里关系,但任何形式的代管或占用都必须以明确授权为前提。没有委托协议或口头许可,就擅自搬入他人房屋,本质上已是非法行为。 此外,这起案件还体现出一个典型的误区——“空房无主”并不等于“谁都能用”。根据《民法典》第207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谢某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在册,即便他多年未居住,所有权依然归其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 法院的判决,也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占有必将承担代价。这不仅维护了业主的正当权益,也警示社会公众——所谓的“临时借住”“帮忙代管”,一旦缺乏授权,就会转化为侵权风险。 如今,随着城市房产闲置现象增多,类似“擅自占用”纠纷频发。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房主不住就没事”,但这种想法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触犯法律底线。对权利人而言,妥善管理闲置房产、完善出租备案、安装监控或定期巡查,都是防止类似纠纷的必要手段。 这起案件的终结,或许只是法庭上的一次判决,但它反映出的却是生活中常被忽视的一个真理:法律不是人情的附庸,而是每个人权利边界的底线。当“帮忙看房”变成“强行占房”,当“邻里情”被滥用为“侵权借口”,再厚的人情,也抵不过法律的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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