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订婚给了女子近60万的彩礼,共同生活仅4天后女子悔婚,男方起诉后只要回了48.7万,这个钱也未免太好赚了点! 这起事件发生在江西金溪,男子吴某在今年2月份时,通过媒人认识了女子周某,并于3月5日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而男方这边给女方彩礼38.8万,见面礼是6万,大打送钱是4万,给周某红包25001,给她的亲属17000元,此外还给了她100克的金条一根,还有一个金戒指,总费用加起来是60多万。 订婚之后二人没在一块生活。在4月25日周某去找未婚夫吴某,二人在相处4天之后闹不愉快,女子周某回了娘家,并且还说这个婚不结了。随后就在退彩礼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男子吴某为了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起诉了女子周某,要求返还各种费用60多万。可女子周某这边却说,吴某在工资上欺骗了她,说是有一万的工资,实际上只有7000,而且对方还有外债,此外吴某的父亲,还多次干涉二人的生活等,所以只愿意退一半的彩礼。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打送周某亲属的钱是属于人情往来,所以是不被认定为彩礼的,而实际上认定的彩礼数额为54万多,而结合双方生活的时间比较短,再加上并没有领结婚证,所以女方需要返还90%的彩礼,也就是最后只需要返还48.7万。合着生活了4天,每天的成本竟然高达3万块,比所谓的高端按摩的价格还要高。 其实我有点不太理解的是女方的所谓抗辩词,除了工资上站得住脚外,其他的根本站不住脚。现在的人哪没有外债的?你们只正式生活了4天,人家父亲怎么能多次干涉的?所以所谓的理由,不过都是为了不退彩礼而已。而且相当离谱的是,所谓的打送钱竟被认定为人情往来。请问这些钱,是不是因为要结婚才给的?不结婚的话,那就不存在人情,那这个钱是不是该退回? 并且,共同生活也不是男方逼她的,而是你情我愿的,既然是你情我愿的,凭什么要男方买单?这是不是在变相贬低女方?而且如果这都行得通的话,那如果有人借此致富,又该如何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