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做生意赚了点钱,出于信任将百万元积蓄陆续交由女友保管,后女友在美容院结识一个男闺蜜。在闺蜜热情推荐下,女友开始频繁光顾某高端医美机构,从数万元的皮肤护理到十几万的抗衰项目,三年间竟累计消费超200万元,其中大部分动用了帮男子保管资金。不料,男子生意出现危机,急需20万周转,找到女友,却被告知没钱。事后,男子设法拿到女友某次75万项目的成本单,发现实际成本仅12万。面对这份证据,女友才恍然醒悟“闺蜜”的高额利润。经协商,男子追回56万元,剩下的钱则没了影子。 据悉,阿金(化名)和小闵(化名)是一对相恋多年的情侣,阿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几年下来积攒了不少积蓄。 阿金对小闵非常信任,觉得两人未来会结婚成家,于是从2020年开始,陆陆续续将生意上赚来的钱交给小闵保管,前后加起来有上百万元。 小闵也欣然接受这份信任,经常对阿金说:“你放心,钱在我这里,就是咱们的共同基金,我会好好保管的。” 起初,一切都很顺利。 时间转到2023年,阿金的生意遇到了麻烦,资金周转不灵,急需20万元来支付货款和工资。 阿金第一时间想到了小闵保管的那些钱,他找到小闵,语气焦急地说:“亲爱的,我生意出问题了,需要20万周转一下,你从保管的钱里拿一部分出来吧。” 小闵一下懵了,支支吾吾地说:“钱……钱已经没了。” 阿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上百万元的积蓄,怎么说没就没了? 阿金追问原因,小闵这才吞吞吐吐地透露,钱大部分花在了一家医美机构上。 阿金也懵了,小闵平时看起来并不奢侈,怎么会花这么多钱在美容上? 小闵解释说,这一切始于2022年的一次偶然相遇。 2022年,小闵在一家美容院做皮肤护理时,认识了那家店的股东小李(化名),小李很会聊天,两人很快就成了“闺蜜”。 小闵觉得小李是懂她的人。不久后,小李告诉小闵,自己还是另一家高端医美机构的股东,并热情推荐小闵去那里尝试一些项目。 小李说:“这些项目效果特别好,能让你看起来更年轻、更自信,可以内部价。” 小闵心动了,陆续尝试了小李推荐的项目,每次价格从几万到十几万元不等。 三年下来,小闵粗略一算,在医美上的总消费竟然超过了200万元。 阿金得知真相后,既愤怒又无奈,他决定亲自找小李问个明白,通过小李提供的一份项目的成本单,发现其利润高达63万元,远超正常范围。 阿金把这份成本单发给小闵,小闵看了后非常伤心,此时,她才知道,闺蜜买的包、买的房,甚至出门旅游花的钱,可能都是其的血汗钱。 阿金凭借成本单和小李谈判,小李同意退还了56万元。 不过,剩余款项退还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阿金交由小闵保管的资金是赠与、委托保管还是其他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本案中,阿金将资金交予小闵时,并无证据表明其具有无偿给予、使小闵终局性地获得该笔资金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从案件来看,阿金的目的是保管,而非单纯使小闵获益。当阿金需要资金周转时向小闵要求返还,也反证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并未转移,阿金始终保有支配权。 因此,将该笔资金认定为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可见,阿金的真实意思更符合委托保管,小闵应妥善保管财产,她对该笔资金享有占有权,但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基于阿金的授权或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 2、小闵将保管资金用于个人医美消费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小闵作为保管人,其职责是妥善保管资金,她将巨额资金用于个人医美消费,完全违背了委托人阿金的信任及初衷,属于无权处分,构成了对委托保管合同的严重违反。 小闵擅自处分保管款项的行为,造成了阿金损失,理应赔偿损失。 3、医美机构小李不构成诈骗罪,但医美合同涉嫌显示公平,或可撤销维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小李提供的是真实存在的医美服务,小闵确实接受了注射、护理等项目,小李的行为模式更符合 “获取暴利”的商业逐利行为,而非完全无对等地骗取财物。 不过,小李利用了小闵与其闺蜜关系,以及不太懂,花大价钱接受低成本医美服务,涉嫌显示公平,小闵或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主张返还。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