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孤寡老人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银行给他放款66万元后,老人突然因

辨案析历 2025-10-29 17:53:41

上海,孤寡老人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银行给他放款66万元后,老人突然因病离世,贷款逾期无法偿还。老人没有继承人,银行看着贷款无人偿还,一纸诉状把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宣先生一辈子没成家,无儿无女,退休后更是独自生活。 随着年纪渐长,手头的积蓄慢慢见了底,看着自己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子,他打算用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顺便改善改善晚年生活。 2024年,宣先生来到银行,用住房办理了最高额的抵押贷款。 看着银行批下来的66万元贷款到账,他心里踏实了不少,想着以后看病、生活都不用愁了,还盘算着用退休金慢慢还款。 可天有不测风云,贷款下来没几个月,宣先生突然查出重病,身体状况急转直下,没过多久,就不幸离世了。 宣先生走后,因为没有亲人,他的这笔贷款只能不断逾期。 银行得知贷款逾期后,经过调查才发现,宣先生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这笔66万元的贷款成了无人偿还的“坏账”。 这下,可把银行急坏了,66万的贷款收不回来可是不小的损失,思来想去,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银行只能先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毕竟宣先生没留遗嘱也没继承人,总得有人来处理他的遗产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宣先生无儿无女、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属于没有继承人的情形。 至于到底是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来指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宣先生确实没有直系亲属和法定继承人,最终指定他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其实,作为遗产管理人,并不是要求民政局直接承担债务,而是明确了处理遗产与债务的法定主体。 有了明确的对象后,银行又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宣先生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这笔贷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 民政局作为法定遗产管理人,核心职责是在遗产范围内处理宣先生的债务。 民政局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处置抵押房产实现债务清偿,并不是让民政局以自有资金垫付。 因此,民政局表示,作为遗产管理人,他们没有义务自己掏钱还债,只需要配合银行拍卖宣先生的房产,用拍卖款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就行;如果房产拍卖款不够还,超出的部分他们不用担责,就连诉讼费也是如此,遗产不够支付就无需承担。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宣先生和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已经按约定放了款,宣先生没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主张权利。 即便宣先生无继承人,银行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且在债权实现顺序上优先于其他潜在权利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民政局作为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帮宣先生归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费用。 若民政局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将宣先生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至于遗产中超出债权的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因此,如果遗产有多余部分,仍由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则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就算是孤寡老人离世,债务也不会凭空消失,法院会指定由遗产管理人依法处理,人死未必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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