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开车压死了一条野狗,他以为是石头就直接开走了,后来一辆三轮车又碰到

胡萝卜说法 2025-10-30 22:54:05

浙江杭州,男子开车压死了一条野狗,他以为是石头就直接开走了,后来一辆三轮车又碰到了这条野狗侧翻,坐在上面的71岁的乘客摔伤后不治身亡,男子第二天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说他的车子撞到了狗后,导致了后面的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由于交警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最后,经过综合讨论,男子需要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三轮车主承担70%的主要责任,双方都不服,男子也将提出复议。 在9月25日的晚上10点过,李先生开着自己的平板车,在219国道正常行驶。 突然,李先生发现车子被什么东西碰了一下,当时的车子并没有受到多大的阻碍。李先生认为,可能就是一个小型的石块,自己开车的时候不小心碰到而已。 因为李先生也是一个老司机,开车的时候从来不敢走神,特别是大晚上,他觉得自己在撞到这个东西之前,并没有发现道路上有行人,因此他肯定撞到的就是石块,而不是行人。 最后,李先生为了赶路,就没有下来仔细检查,直接就开走了。 不过到了第二天6点过的时候,他的手机刚刚一开机就看到了有未接电话,他赶紧回过去,才发现是交警打来的。 他很纳闷,他们怎么会给自己打电话呢?他的心中瞬间就紧张了起来,思绪又回到了撞到的那块石头。 还没等李先生过多地思考,对方也直截了当地告诉他:你昨天晚上10点过撞到了一条野狗,而这条野狗又导致了另外一部三轮车侧翻,车上又有一位老年人摔倒后不治身亡,也就是因为你撞到了这条野狗,引起了交通事故,你得承担责任。 李先生听得糊里糊涂,额上的汗珠直冒,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呀?昨天不就碰到一个石头吗?怎么就成了一条野狗呢? 由于李先生的车子是肇事车辆,因此也被扣押了。 他非常焦急,也非常不理解:自己在主干道撞到了狗,自己没有下来查看是自己不对,自己没有把狗狗移到草丛也是自己不对,但这也不是三轮车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呀? 三轮车如果驾驶员认真看了路,怎么会压到狗狗的尸体,又怎么会侧翻呢?这个事情又与我何干呢? 不过交警也说,他们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从来没有遇到过一只野狗造成了连环的事故。 最后,他们把李先生的车子扣押后,让李先生回去等着,他们需要车辆以及狗狗的鉴定报告,到时候才能给出事故认定。 隔了几天后,对方打来电话说:结果出来了,你们来一趟。 李先生和自己的弟弟赶紧去交警部门,迫不及待地想知道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对方给出的结果是:李先生没有下车查看事故,直接开走有过错,所以也是导致后面事故的间接原因,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30%;对方三轮车的车主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李先生不服,三轮车上的乘客是71岁的老太太,不治身亡,自己赔偿30%,那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啊。 关键是这个事情在他认为自己就没有错,即使有错,那也不应该承担30%啊,因此他将准备复议。 并且李先生的弟弟也提出,他们后来查看监控,才发现李先生将野狗撞伤,而并没有撞死,狗狗又另外向前跑了二三十米,才倒在了路边。 既然狗狗都跑出了事发点,那么李先生发生事故的地方根本就不是三轮车发生事故的现场,那老太太的死又与他有何干呢? 最后想联系三轮车主,想听听他们的看法,可是对方也直截了当地不接受采访,他们也不想谈起此事。 他们可能也正在难受,按照现在70%的责任,那赔偿下来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呀。 这个事情的结果还需要后续的再次复议、再次协商,交警还会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赔偿事宜。 一、李先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碰撞狗等财产),驾驶人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李先生撞狗后未检查便驶离,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存在明确过错。 同时,该行为可能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需承担行政责任,这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二、“野狗移动”不中断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担责。李先生撞狗后未处置,导致路面留存安全隐患(受伤野狗仍在道路区域),这一隐患是三轮车侧翻的直接诱因。 即便野狗移动二三十米,但其“在路面引发危险”的状态源于李先生的初始行为,属于同一危险链条,因果关系未中断。 三、30%次要责任划分合理 三轮车主担70%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驾驶人需“安全驾驶、观察路面”,三轮车主未及时发现狗尸并避让,是事故直接原因,应负主责。 李先生担30%次要责任:其过错是“未消除隐患”,而非直接造成事故,责任比例与其过错程度匹配,符合“过错与责任对等”原则。 所以,李先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后续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野狗移动”不能免除其责任,交警认定的30%次要责任合法合理。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小强热线2025年10月30日报道。

0 阅读:44

猜你喜欢

胡萝卜说法

胡萝卜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