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竹竿钓走钱包,被刑拘!安徽黄山,薛先生早上发现放在床尾的钱包不翼而飞,里面有800元现金,薛先生报了警,通过民警根据周边公共监控追踪,最终锁定有多次盗窃前科的潘某。 薛先生早上准备出门,一摸床尾,钱包没了,800块现金也不见了,他赶紧报了警。 民警马上调取了薛先生家附近的公共监控视频,凌晨4点多,一个男的在薛先生家附近转来转去,一看就不像好人。 民警顺着这条线索,开始走访摸排,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潘某,潘某可不是第一次干这事,之前就有多次盗窃前科。 16号下午,民警在一饭店内,把潘某给逮住了,潘某看到民警时,也没挣扎,直接交代了。 他说,那天路过薛先生家,看到窗户开着,钱包就放在床尾,伸手就能够着,可窗户太高,他够不着,就找了根竹竿,把钱包给挑了出来。 第一次得手这么容易,潘某就起了贪心,8号和16号凌晨,他又跑出来,专挑那些没锁紧门的人家下手,三次下来,一共偷了4430块钱。 潘某三次盗窃,金额都不小,而且都是趁人家睡觉,或者没注意的时候下手。 现在,潘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潘某这次,算是摊上大事了,被刑事拘留,意味着认为他涉嫌犯罪,后续将面临刑事处罚。 潘某用竹竿从开着的窗户钓走床尾钱包,这属于典型的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潘某路过薛先生家时,发现窗户开着、钱包在床尾伸手可及的位置,但他没经过主人同意,反而找竹竿去挑钱包,这种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薛先生睡得正香,根本不知道钱包被拿走,潘某则是刻意避开正面接触,偷偷把钱拿走据为己有。 更关键的是,潘某可不是只干这一回。 第一次尝到甜头后,他又在8号和16号凌晨,专门挑没锁紧门的人家下手,三次累计偷了4430元。 这就涉及到了两个加重情节: 一是多次盗窃,《刑法》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就构成此情形,潘某3次作案间隔短且目标明确。 二是数额较大,各地对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但普遍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潘某三次累计超4000元,远超多数地区的起刑点。 那么,他第一次用竹竿钓钱包,算不算手段特别呢? 法律上,对盗窃方式没有严格限制,不管是撬门、翻窗还是用工具挑,只要没经过主人允许,秘密拿走财物,都属于盗窃。 潘某明知窗户里的钱包不是自己的,却为了占为己有,主动找工具实施窃取,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反而说明潘某的主观恶性明显,不是误拿,而是精心策划的非法占有。 潘某还有多次盗窃前科,这说明他不是初犯偶犯,此前就有类似的行为,此次再犯,更应从重处罚。所以,这次被以涉嫌盗窃罪刑拘了。 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罚。 家里尽量别在显眼处放贵重物品,窗户门锁要随手关好。 信息来源: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