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太过世后,儿子王某因没得到遗产心生不满,不仅不交出合葬墓地认购证书,还强硬告知墓园自己不到场谁都不能落葬,以此要挟3个姐姐放弃继承遗产。3个姐姐看着母亲骨灰在殡仪馆放了7个月不能下葬,无奈之下将弟弟和墓园告上法庭。 据悉,陈阿姨和老伴,年轻时就合计着,以后走了要合葬在一起,于是早就买好了双人墓穴。 当时办手续,写的就是儿子王某的名字,想着以后也是儿子来操办这些后事,也方便写。 2016年,陈阿姨的老伴先走了,王某就负责操办了父亲的后事,墓穴的相关证书也都归他保管着。 那时候,家里倒也相安无事,几个姐姐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时间一晃,6年过去了,陈阿姨的身体越来越差,最终还是没能挺过去,也走了。 王某在收拾母亲遗物的时候,突然发现了一份公证遗嘱,母亲在遗嘱里明确写了,自己去世后的所有遗产,全都归三个姐姐继承,他这个儿子王某,一分钱都得不到。 王某觉得母亲这么做太不公平了,自己怎么说也是儿子,怎么就一点遗产都不给留。 于是,王某就找三个姐姐理论,要求她们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不然,他就让母亲骨灰没法落葬。 三个姐姐一听,这怎么行,母亲去世了,入土为安是大事,怎么能因为遗产的事情就拖着不让下葬呢。 可王某就是不听,他强硬地告知墓园,自己不到场,谁都不能把母亲的骨灰落葬,这明显就是要挟三个姐姐。 三个姐姐没办法,只能跟王某协商,希望他能以母亲为重,先把母亲下葬了,遗产的事情以后再说。 可王某就是不肯松口,他一口咬定,除非三个姐姐放弃继承遗产,否则就别想让母亲骨灰落葬。 这一协商,就协商了7个月,母亲的骨灰在殡仪馆放了整整7个月,都没能下葬。 三个姐姐觉得王某这么做太过分了,怎么能因为遗产的事,拖着母亲不下葬呢。 而且,她们也觉得,母亲留下的遗产,本来就是母亲的意愿,她们作为女儿,有权利继承。 王某却不管这些,他就是认定了,三个姐姐必须放弃继承,否则就别想让母亲入土为安。 三个姐姐实在没办法了,只能把弟弟王某和墓园一起告上了法庭。 她们觉得,王某以遗产争议为由,不让母亲骨灰落葬,这明显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行为。 而墓园,作为提供落葬服务的机构,也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她们办理母亲的骨灰落葬手续。 法庭上,三个姐姐拿出了母亲的公证遗嘱,证明了母亲遗产的归属问题,王某的行为。 王某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觉得母亲这么做不公平,自己作为儿子,应该得到一部分遗产。 可法律是讲证据的,不是讲感情的。 王某以母亲遗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交出合葬墓地认购书,还告知墓园自己不到场不让母亲落葬,以此要挟三个姐姐放弃继承遗产,这种行为该如何用法律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某因遗产争议阻止母亲骨灰落葬,让母亲骨灰在殡仪馆放置7个月,这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母亲作为公民的尊严和权益。 母亲去世后,子女有义务让其入土为安,这是基本的伦理道德,也是法律所倡导的。 王某的行为,将个人对遗产的诉求凌驾于母亲的身后事之上,是对母亲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和道德的践踏。 三个姐姐作为陈阿姨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利按照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王某无权以不合理的理由要求姐姐们放弃继承。 母亲通过公证遗嘱明确遗产归属,这是母亲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受法律保护,王某若认为遗嘱不公平,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这种极端且违法的手段。 墓园作为提供落葬服务的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办理落葬手续,在有合法证明和手续的情况下,墓园不应因王某的无理要求而拒绝办理,否则也构成对自身义务的违反。 审理时,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认为王某的行为确实不妥。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而父母去世后,子女也有权利和义务让父母入土为安。 王某以遗产争议为由,不让母亲骨灰落葬,这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母亲的尊严和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王某和墓园协助三个姐姐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 王某的行为,实在不该。遗产固然重要,但母亲含辛茹苦将子女养大,去世后却因遗产问题不能入土为安,这是何等的无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