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夜里开货车,途径一路段时,突然感觉车轮轧到了东西,他没当回事,直接开走了,结果第二天,交警的一通电话让男子冷汗直流,原来,他撞死了一条狗,因为狗的尸体没及时处理,一三轮车主经过时没看到,碾压后直接侧翻,导致坐在后座的71岁老太摔倒在地身亡了,事后,交警判三轮车主责,男子次责,然而,双方对于这个判定都很不服,事情的走向也变得扑朔迷离…… 今年9月的一个晚上,李师傅开着平板货车跑运输,途经杭州219省道桐庐段时,车轮突然颠簸了一下。 他透过后视镜瞅了瞅,黑灯瞎火的啥也看不清,只当是压到了块石头或者烂木头,连刹车都没踩就继续往前开。 谁成想,这轻轻一轧,会让他摊上大事。 第二天清早,李师傅的手机突然响了,是交警队打来的。 电话那头问他,说你昨天夜里是不是在219省道轧死了一条狗? 李师傅这才得知,昨晚颠簸那一下,其实是他撞死了一条狗。 他原本还觉得,压死一条狗,不至于这么兴师动众吧?可交警接下来的话让他后脊梁直冒冷汗。 那条死狗躺在硬路肩上没挪窝,到了后半夜2点多,有个骑电动三轮车的老头儿没瞅见,直接碾了上去,车子当场侧翻,后座上70多岁的老太太摔地上后,当场就没了。 李师傅赶到交警队时,整个人都是懵的。他瞅着监控录像里那辆三轮车“哐当”一下翻在路边,老太太倒地那模样,心里立马像压了块大石头一样沉重。 交警告诉他,现在狗主人找不着,他的货车得先扣着,等责任认定出来再说。 李师傅细细一想,委屈劲儿上来了,他觉得,压死狗是他不对,可后面那老头儿自己没瞅清路,咋还能赖到他头上呢? 而三轮车驾驶人老周这边,自打出事之后,整个人也跟丢了魂似的。 他哭诉,说我哪知道路边躺着个狗呢?黑灯瞎火的,等我瞅见时,刹车都来不及了! 过了几天,交警队终于给出了责任认定书。白纸黑字写着:老周作为三轮车驾驶人,没尽到观察路况的义务,得负主要责任。 李师傅轧死狗后没及时处理,间接引发后续事故,得负次要责任。 可这认定书一出来,两边儿都不乐意了。 李师傅说,我压死狗是我不对,可总不能让我背个间接杀人的罪吧? 老周更委屈,我骑车好好儿的,要不是李师傅把狗压死后没及时处理,能出这事儿? 而办事民警那边,也说这么多年,头一回碰见这种事。 按照交通法规,李师傅轧死狗后没停车处理,确实存在过错,老周夜间行车没注意观察,也得担责。 可这狗既找不到主人,又不能开口说话,只能按“无主物”处理。现在两边儿都申请复核,等上级部门复核完,他们还得组织双方坐一块儿商量赔偿的事儿。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责任到底该怎么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在于李先生轧死狗后未及时处理的行为,与后续电动三轮车侧翻致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 首先,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安全驾驶规范。 李先生深夜行车时感觉车轮颠簸却未停车检查,未尽到"注意路况、排除隐患"的安全驾驶义务,是存在主观过错的。 轧死狗后,李先生没有将尸体移离硬路肩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狗尸成为后续事故的"危险源"。这种"放任危险状态持续"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中"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夜间行车未仔细观察路况,直接碾压狗尸导致侧翻,这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但李先生遗留狗尸的行为,客观上为后续事故创造了条件,构成"间接原因"。 如果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且该行为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李先生的行为虽非直接导致死亡,但显著提高了事故发生概率,应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作为直接操作者,未尽到"观察路况"的核心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符合"过失大小与责任比例匹配"原则,李先生因遗留危险源承担次要责任,体现了"危险制造者需担责"的法理。 李先生主张"轧狗是意外",但法律上的"意外"需同时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要素。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专业驾驶人,应预见到夜间行车可能碾压到异物,且可通过停车检查避免危险,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意外"。 三轮车驾驶人主张"狗尸突现",但作为驾驶人仍需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其疏忽行为是事故主因,故主要责任认定合理。 对于李先生来说,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申请复核,重点论证"遗留狗尸与事故发生的直接关联性"是否被充分考量。如果复核维持原判,需承担次要责任对应的民事赔偿。 对于三轮车驾驶人,则需反思自身驾驶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同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合理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