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怀疑3岁儿子不是亲生的,用斧头将其砍死。案发后男子父亲为他求情:“当时

树说历史 2025-10-31 16:48:42

河南一男子怀疑3岁儿子不是亲生的,用斧头将其砍死。案发后男子父亲为他求情:“当时他正好犯精神病了,是偶犯,能否轻判?”   河南省民权县,有一个“95”后男子王某。   王某有偏执性精神病,2024年6月11日,他突然产生了一个可怕的想法,怀疑在卧室里睡觉的儿子小王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想法一旦产生,他就彻底控制不住自己了。跑去拿了一把斧子过来,悄悄的潜入了儿子卧室。   望着沉睡中的儿子,王某却抑制不住自己的愤怒,越看越觉得他不像自己的儿子。一时之间,屈辱、愤怒等情绪涌上脑门,他就这么挥起了斧子,对着儿子脑袋就砍了下去……   小王的哭声直接惊醒了睡在旁边的爷爷,赶紧将孙子送去了医院。结果这一斧子下手实在是太狠了,根本没有救过来。   这么惨烈的伤口很难不引起医生的注意,并当场报了警。   虎毒尚且不食子,哪有对自己儿子这么狠的?警方了解了情况后直接把王某给抓捕了。   刚刚经历了丧孙之痛的王某父亲赶紧求情,说他儿子有精神病,当时就是犯病了,请求饶王某一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于是,王某11日被捕,13日就得以“监视居住”。   结果经过当地司鉴所进行鉴定后认定:王某“患有偏执性精神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偏执型精神病”的核心特征就是“妄想”,要么毫无根据的怀疑有人迫害自己,要么无端坚信配偶对自己不忠,或者某个地位很高的人爱上自己等。   王某怀疑妻子不忠,进而延伸出了怀疑儿子不是自己的。就属于典型的“嫉妒妄想”,这也被称为“奥赛罗综合征”。   既然证明处于发病期,为何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呢”?   因为王某的行为证实了他还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他知道斧头是什么,知道斧头砍人会死。选择在晚上作案,独自一人去拿起斧头,然后走到睡着的儿子的床前,将他砍死。说明他有预谋、有准备,他可以“选择”作案时机和工具,理智没有完全被疾病所淹没。   既然能“选择”,那他就不是完全不可控,可以有其他“选择”,比如崩溃到离家出走等。   但他“选择”了找工具杀人。   精神病并不是免罪金牌。警方认定王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将其逮捕。   那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判呢?   因为他有精神病,而且到案后坦白罪行,且是偶犯,所以法院予以轻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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