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看中一套1004万元的房子,交了20万元“定金”,销售说定金可退,

福康说案例 2025-11-03 18:15:27

浙江杭州,女子看中一套1004万元的房子,交了20万元“定金”,销售说定金可退,过了3天后,她不想买了,销售说这20万退不了,女子说当时销售给她发的电子版“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她没签字,麻烦的是,她支付20万时备注的“买房定金”,这钱她还能要回来吗? 张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176个平方,5万多一平方,总价大约1004万,她觉得这套房子还不错,打算买下来。 当时销售跟张女士通话说,你如果想留这套房子的,需要先交意向金,后来,又说领导不同意意向金,要求交定金,定金也是可以退的。 10月15日,销售通过微信问张女士,是付定金还是意向金? 张女士说,付意向金。 销售说要去和领导申请去。 没多久,销售又和张女士说,这边确实有同事的客户在看这套房源,所以,领导这边意向金收不了。 张女士不解。 销售解释说,房子没有卖掉,就是领导这边不能保留房源,就是看谁来买,谁先付定金,房子就给谁。 张女士问销售:“定金20万吗?” 销售肯定的说:“是的,我们定金的话是20万。” 张女士回复:“OK,账号发我一下。” 销售问张女士,房子是直接定下来吗? 张女士回答了两个字:“嗯嗯。” 很快,张女士转了20万给对方,然后说自己会尽快告知销售,买还是不买。 过了三天后,也就是10月18号,张女士改了主意,她本来打算凑钱全款买房的,但是钱没有凑齐,所以,她决定不买了。 在18号之后,张女士来到售楼处想让对方退还20万。 没想到,对方告诉她说,不能退,还说钱是房管局扣了。 张女士有些纳闷,20万是交给了开发商的监管账户中,怎么可能被扣了? 而且,张女士也没有和开发商签订任何协议,销售曾给她发了电子合同,就是《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自己也没有签字,后来她也没有来现场签合同。 开发商不退款,张女士傻了眼,她先联系房管局问了一下,对方说是开发商不退,并不是房管局扣了。 张女士非常生气,这房子她肯定不买了,她觉得对方有点强买强卖的意思。 于是,张女士和记者来到售楼处,对方不让进去,还说当时的销售不在。 张女士只好在场给房管局工作人员打电话说,对方销售不见我们,也找不到可以联系的人,而且,对方坚持说钱被你们扣了,他们退不了。 工作人员回答说:不是我们扣着不给退,我再去联系一下看看吧。 晚一些时候,售楼处工作人员给出回复说:“张女士10月15日通过线上转账支付20万元定金至监管账户,转账备注为“购房定金”。这属于张女士自愿购房自愿支付定金。 另外,张女士在10月20日提出因公司经营原因无法支付尾款,并要求全款退还定金。 我方认为客户当前诉求不合理,会与客户持续保持沟通。” 这件事麻烦就出在“定金”上面,张女士备注了定金,这钱的性质就说不清楚了。 张女士解释说,是销售在通话中让她备注,因为对方说这个钱要打到监管账户上,要表明房子的定金。因此,张女士照做了。 张女士说一开始销售说5万、20万都是可以退的,可是,过了三天后,她不想买房了,结果对方不退这20万了。 而且,房管局也和张女士说了,交这20万你要有合约在的,现在这个钱说不清楚。 张女士也提出疑问,对方说我交的是定金,那我想问合同是谁带我签的呢? 目前,张女士表示已经和开发商约好再协商看看。 这件事,销售在交钱前已经明确告知意向金不被接受,要付定金才行,意思很明确,聊天记录看不到销售说定金能退的说法,所以,张女士吃亏在这上面,终究是粗心了。 有人说,销售和张女士在聊天记录里说交“定金”,张女士打款还备注“定金”,虽然没签合同,但如果起诉的话的话可能也会被认定为定金。 定金和订金是不一样的,订字心中绕,定字尽勾销,订金是可以退的,定金却不一定啊! 也有人认为,这个有点问题的,销售玩套路,合同未签,也未开收据的话,还未成立。钱估计还是能退的,扣一点费用,比较合理。 从法律方面分析,定金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对定金性质达成合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约定,并且实际交付定金。 本案中,张女士与销售通过微信沟通明确“定金20万”,并实际转账备注“购房定金”,可能被认定为以实际行为履行定金合同。 《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此事中,虽然张女士表示她未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已就定金条款达成一致,则定金合同仍可能成立。 不过,张女士需提供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销售承诺“定金可退”,另外,她还可以主张销售要求其备注“定金”以表明款项性质,可能构成对定金合同的误导。 如果,张女士能证明,她和销售在沟通时,销售承诺过定金可退,则可能主张定金合同未成立或存在重大误解,要求对方退款。 你觉得张女士能要回这20万吗?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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