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6岁女子有3年行政经验,她给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行政岗位投了简历,很快就

每日案论 2025-11-05 14:09:29

浙江杭州,26岁女子有3年行政经验,她给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行政岗位投了简历,很快就收到面试通知,女子做足了准备,不仅优化简历、了解公司背景,还提前出门,折腾1小时才到,然而,她刚介绍完自己,就被人事打断,说女子没有互联网从事经验,不合适,女子走后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她重返公司,怒问人事,为何不仔细看简历,折腾应聘者?车费不要钱吗?结局亮了! 马女士26岁,干了3年行政,辞职后,她想着换个环境闯闯。 找工作时,她看到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行政主管助理,岗位描述里写着:有1—3年行政经验优先,接受经验浅者。 马女士干了3年行政,她信心十足,觉得应聘这个岗位再合适不过,就投了简历。 谁知道这面试通知来得快,闹心事儿来得更快。 马女士特意把简历优化一番,连公司历史业务都扒拉清楚,提前1小时出门,又倒腾地铁公交折腾1个半小时才到公司。 进了面试屋刚报完家门,那位人事主管就皱着眉打断,说我们要的是有互联网行业行政经验的,你这好像差点意思。 马女士有些不知所措了,因为岗位描述里可从没提过这点。 人事表示,当时可能筛得太急,筛漏了,没注意到马女士只是有行政经验,而没有互联网行业经验。 这话说得轻巧,可马女士心里直窝火。 她来回折腾一下就浪费仨小时了,车费、时间、精力全部白搭进去,合着就听了这么句话? 马女士原本都离开了,可她越想越不是滋味,扭头就杀回公司找人事理论,说你们到底看没看我的简历?我大老远跑过来,车钱不是钱啊? 人事倒也没躲闪,直说岗位急着招人,面试名单下发时标准没捋清楚,确实是工作没做好。 马女士心里那口气还是咽不下,她直接把事发时拍的视频发到网上曝光,没想到两天播放量就破了10万,评论区炸开了锅。 有人跟着吐槽,说我也遇过这档子事,精心准备半天,人家一句话就打发了! 而更多人关注的是:现在的招聘流程咋就这么不严谨? 事发后,涉事公司这边也没想到会闹这么大,先是以“泄露商业信息”为由让平台下架视频,接着又报警说视频内容不实,扰乱办公。 可警方一查,视频里没违法内容,建议双方坐下来谈。 马女士也不是好惹的,下架视频3天后又重新上传,还补上了公司举报的细节、平台沟通记录,硬气得很。 这事儿越闹越大,劳动监察部门也盯上了。一查发现,这家公司近半年竟有5起类似投诉,问题集中在“面试通过率低”“要求跟岗位描述对不上”。 公司回应说筛选标准严格,是正常的招聘流程,可媒体扒出的内部邮件却露了馅,岗位只招3人,却安排了87场面试,从8月挂到10月底还喊着“已招满”。 这到底是招满了还是没招满?筛选到底按啥标准来的? 在舆论压力下,公司终于服软,赔了马女士25块车费,发声明承认流程有疏忽,说要加强人事培训、完善筛选机制。 这事儿说穿了,就是个“信任危机”。企业想招人,求职者想找活儿,本该是双赢,可要是流程不严谨、信息不透明,最后闹得两败俱伤。 马女士这趟折腾,也就是想图个明白。凭啥我的简历你瞅都不瞅就喊我来?凭啥我的时间我的钱就这么打水漂?这问题,不光她一个,多少求职者心里都憋着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公司的行为?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虽然求职者与企业的关系不属于传统消费场景,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在招聘场景中具有类推适用空间。 企业发布的“行政主管助理”岗位描述中明确标注“1-3年行政经验优先,接受经验浅者”,但实际面试时却以“需互联网行业行政经验”为由拒绝求职者,构成对求职者知情权的实质侵害。 企业招聘时未在岗位描述中完整列明所有隐性要求,如互联网行业经验,导致求职者基于不完整信息作出应聘决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关于“真实情况知悉权”的规定。 企业人事部门承认“初筛标准不明确”“筛选过快导致漏看简历关键信息”,证明其未履行合理的审阅义务。 这种流程疏忽导致求职者产生交通成本、时间成本等实际损失,构成对求职者权益的侵害。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规范的是消费领域,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条关于“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知情权”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解释,企业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误导性宣传”或“不正当竞争”。 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发现该企业半年内存在5起同类投诉,印证了其招聘流程存在系统性缺陷,需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义务。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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