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男子来到堂哥家承包的鱼塘钓鱼时,因操作不当

沛山评生 2025-11-06 20:59:47

湖北襄阳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男子来到堂哥家承包的鱼塘钓鱼时,因操作不当,让鱼竿碰到了高压线,最终被电击身亡。男子的家属随后将供电公司、堂哥及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13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信源:深圳新闻网) 喻先生和喻某是五服内的堂兄弟,2024年7月26日这天,喻某来到喻先生承包的鱼塘钓鱼。 喻某在钓鱼过程中,因其坐在高压电线正下方,一个没注意,鱼竿碰到了高压线,喻某当场触电昏迷。 直到下午6点,喻先生才在鱼塘边发现喻某,便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 然而,喻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涉事鱼塘边立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等警示牌。三根高压线最低处距离地面约为4.5米。 事情发生后,喻某的家属将喻先生、供电公司及村委会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 那么,喻先生、供电公司及村委会又是否要对喻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关键在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 1、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供电公司需承担60%的责任,即要向喻言家属赔偿636000余元。 这又是为何呢?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在这里,我们要关注一个概念,即“无过错责任”。 简单通俗点讲就是,哪怕你没做错事、没犯错,只要你的行为造成了别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你就得赔钱。 即本案就适用于这款“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喻某因鱼竿触碰高压电线致死,除非供电公司能证明喻某是故意的或不可抗力(天灾),否则,无论怎样,它都要担责。 2、喻先生不承担责任。 事发当时,喻先生并不知道喻某来鱼塘钓鱼,喻某也未曾支付过任何费用。 且喻先生在周围设置的“禁钓”标识表明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喻先生对喻某的电亡不存在过错,因而无需担责。 3、村委会同样不承担责任。 涉案鱼塘系属他村地块,村委会不具有管理义务,不应对喻某死亡结果负责。 4、喻某本人需承担40%的责任。 喻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高压电线下钓鱼的危险性。 基于此,他仍然而为之,对自身被电亡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钓鱼原本是一件修身养性的趣事,深受不同年龄段的喜爱。但在此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小觑的风险,每每祸事发生,实在让人痛心 总之,喻某的遭遇也再次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而言,一定要系牢“安全第一”这根绳,切勿在高压电线下垂钓! 毕竟,没有什么东西能比生命重要。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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