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尚志,一高三男生,在校外租住的“小饭桌”内自杀身亡房主认为,自家变成了“凶

智胜盐究员 2025-11-08 14:42:06

黑龙江尚志,一高三男生,在校外租住的“小饭桌”内自杀身亡房主认为,自家变成了“凶宅”,导致自己房子贬值,房主一怒之下,把男生父母告上法庭,索赔120000元,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12月,刘先生的儿子小刘读高中,为了让儿子吃好住好,他在儿子初二的时候,就没让他住学校宿舍。 刘先生给儿子在校外,找了一个招住宿生的地方,房主是张先生夫妇,他们不但招住宿生,平时还负责一日三餐,洗洗涮涮,就是费用不低。 小刘初中每学期,要支付给张先生住宿费5000元,高一和高二每学期住宿费5500元,高三每学期住宿费6000元。 但在刘先生看来,钱高点也值得,毕竟比学校宿舍乱哄哄的,影响儿子学习强,而且,学校吃的是大锅饭,而张先生夫妇收的学生有限,一日三餐相当于吃小灶,儿子正是长身体的时候,营养必须跟得上。 可刘先生万万没想到,2024年12月,噩耗传来,他儿子小刘突然在住宿的房间里身亡了,而警方最终认定为自杀。 刘先生夫妻悲痛欲绝,他实在想不通,儿子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前途无量,为啥走上了绝路? 但就在刘先生沉浸在痛失爱子的悲痛里无法自拔时,雪上加霜的是,张先生又开始对他发难。 张先生认为,因为小刘在他家出了意外导致自己好好的房子成了凶宅,不但不好招人了,就是将来出售,价格也大打折扣。 所以,张先生认为,小刘是未成年人,所以,他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作为监护人刘先生夫妻承担。 刘先生觉得这是无稽之谈,在他看来,他没追究张先生的责任就不错了,他怎么还恶人先告状? 在刘先生看来,儿子是未成年人不假,但在他们身边,他们作为父母是监护人,但儿子租住在张先生家,他的监护权就发生了转移。 张先生既然招租学生,就应该起到监护责任,不能光挣钱不履行义务吧?儿子的死,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没尽到监护之责。 而且,据刘先生了解,张先生招租,压根没办经营执照,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他咋还有脸索赔? 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一纸诉状把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2万。 莫让利字蒙蔽了人性与公序良俗,这起案件令人痛心又愤慨。 高三男生选择结束生命本就是一场家庭悲剧,而房主张某夫妇将所谓“凶宅贬值”的损失算在痛失爱子的父母头上,更显冷酷无情。 刘先生夫妇选择校外托管是出于爱子之心,悲剧的发生本身不可预测,无法归咎于家长监护失职。 但刘先生所谓“监护权转移”于法无据,家长支付费用购买的是食宿服务,而非监护权转移,且张氏夫妇无证经营在先,本就应当承担经营风险。 最刺眼的是房主的算计,在丧子之痛未消之时,以商业利益之名二次伤害受害者家庭。房屋价值波动是市场行为,将人生悲剧异化为财产损失进行索赔,暴露了彻底的利己主义。 我们需要法律守护底线,更需要道德守护温度。当经营者只看到利润而忽略对生命的敬畏,当物质损失凌驾于人性悲悯之上,这才是最令人心寒的“价值贬值”。 比房产贬值更可怕的,是人心的贬值。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主主张损失源于小刘的自杀行为,但自杀本身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小刘作为未成年人,其自杀是自主行为结果,既不存在侵害房主财产权益的故意,也不构成过失侵权。 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小刘的自杀行为无法律上的过错,如教唆、帮助等,不符合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 房屋贬值是由“凶宅”观念引发的市场心理因素导致,非直接物质损害。 法律上不承认主观心理恐慌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 小刘的自杀行为与房屋贬值之间无法律上的直接、必然联系,房主主张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范畴,不能归责于死者或其父母。 如果支持此类索赔,等同于将自杀悲剧的责任转嫁给已承受丧子之痛的父母,既违背社会公德,也突破法律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底线。 张先生夫妇未取得经营资质,无照经营,作为盈利性托管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对经营场所安全及潜在风险承担责任。 房屋价值波动是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服务接受方。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讼请 本案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理性:生命价值高于财产利益,法律不会将心理层面的“凶宅贬值”认定为法定损害,更不会让痛失爱子的父母为市场偏见买单。 房主的索赔本质是试图将经营风险转嫁他人,既无法律依据,更失人伦底线,法院的驳回维护了公平正义。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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