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世 道!”浙江温州,一汽修厂要装修,老板把三个空机油桶临时挪到门口。不

洋仔说法 2025-11-11 13:12:54

“这是什么世 道!”浙江温州,一汽修厂要装修,老板把三个空机油桶临时挪到门口。不料,不到十分钟,环保执 法队员推门而入,声称:“这些危废不能放外面。”老板赶紧认错并解释:“正在装修,我马上搬回去,就给十分钟行吗?”队员摇头:“已经违法了,现在签字认罚五万,不签字就是十万。”这番话让老板愣在原地,这三个总重不到二十公斤的空桶,桶底虽有些许残渣,但封口完好,老板想不通,一个愿意立即改正的临时行为,为何连整改机会都不给。有网友呼吁:执 法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   据悉,彭先生经营着一家汽车修理厂,这家修理厂,是彭先生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他手下几名员工养家糊口的依靠。   彭先生每日精打细算,用他自己的话说:“一个月本身利润也就几千块钱,甚至有的时候,连几千块钱都没有。”   2024年11月1日,彭先生的修理厂决定进行一次必要的升级,给厂房地面刷上新地坪漆。   因为施工需要,厂内的物品需暂时挪动,彭先生和工人们将三个已经用完的空机油桶临时放置在了厂房门口。   在彭先生看来,这只是一个短暂的、临时的处置行为。   然而,没过几分钟,有环境执法队的工作人员突然上门检查,并指出彭先生在门口堆放空桶的行为涉嫌违法,要罚款。   彭先生立刻意识到了问题,他上前再三解释,承认自己有疏忽,并主动表示:“我现在马上搬回去,十分钟内如果理不完你再处罚我。”   彭先生解释说,这些桶是密封状态,封口需要专用工具才能打开,并且桶内的机油已经用完,虽然不可避免会有一点残留的油渣,但并未泄露,更未故意倾倒。   在彭先生看来,问题刚刚发生,且未造成任何环境污染的后果,如果能当场整改,理应获得谅解。   但执 法人员直接拒绝了彭先生的请求,并指出,这些沾染过废机油的空桶,属于危险废物,将它们露天堆放,已经违反了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的相关法律规定。   紧接着,工作人员告知彭先生,如果他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罚,罚款金额是5万元;如果拒不签字,则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   这个“二选一”的选项,在彭先生听来,更像是一种“最后通牒”而非依法告知。   一边是本就微薄的利润,一边是动辄数万的罚单,彭先生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最终没有签字。   事后,彭先生找到媒体寻求帮助,在记者陪同下去了解情况。   沟通中,工作人员的解释指向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言外之意,对彭先生的行为认定违法于法有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有网友说,环保无小事,法律底线不容突破,法律明确将沾染废机油的空桶认定为危险废物,其露天堆放的行为本身就已违法,应该处罚。   也有网友说,彭先生的行为临时、短暂,且未造成实际污染,与恶意偷排不可同日而语,数万元罚款对其小本经营而言确实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彭先生在门口临时堆放空机油桶,是否构成违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显示,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41-49)。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本案中,执 法人员指出机油都倒出来了……桶里面多少会有一点点残渣的……只要有一点就算,它本身就是危废。   这一论断在法律定性上是准确的,危险废物的认定并不以量的多少为唯一标准,而是以其固有的危险特性为标准。   彭先生将三个空机油桶置于厂房门口露天堆放,客观上构成了“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所以,环保机关对彭先生行为属于“违法”的定性,于法有据。   2、环保部门拟对彭先生罚款5万元或10万元,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彭先生的行为源于厂房装修的临时需要,其主观上是为了配合施工,而非故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而且,空桶处于密封状态,需要专用工具才能打开,这表明违法行为处于刚刚开始、尚未造成任何危险废物流失、渗漏或环境污染的实际危害后果的状态。   此外,彭先生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地要求现场整改,表现出积极的纠正态度。   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规定,对彭先生的行为最低可处10万元,环保机关说法似乎于法有据。   不过,结合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环保机关对彭先生进行批评教育可能是更适当的处罚措施。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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