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必须严惩!”广西凌云,有两个男子在政府单位工作,且在党内有干部身份,万万没想到,两男子在某餐厅内,见两名女伴醉得不省人事,心生色念,与其发生关系。案发后,受害者发现异常,勇敢报案,警方迅速行动,将涉案两男子及另一个参与作案的男子一举抓获。目前,三人已被刑事拘留、立即免职,正接受调查。 近日,某政府单位,多名公 职人员组织了一次聚餐,这类活动在当地并不罕见,通常是同事间联络感情的方式。 参与者包括腊某某(男)、农某某(男)和谢某某(男),他们都是党 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肩负着公 共服务职责。 另外,还有两名女性受邀参加,具体身份不详,与谢某某等人有往来。 起初,几人边吃边聊,话题从工作琐事到生活趣闻,看似和谐。 然而,随着酒过三巡,场面逐渐失控。 两名女子可能喝了比较多的酒,很快陷入醉酒状态,她们意识模糊,行动不便,这本该是腊某某等人作为同伴伸出援手的时刻,却成了罪恶的开端。 腊某某和农某某在酒精作用下下,趁两名女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发生了关系。 谢某某在这个过程中,涉嫌参与两人的侵害行为,但具体细节没有公开,可能是未直接参与侵害,但过程中可能提供协助或纵容,例如未加制止或帮忙遮掩,等等。 受害女子在恢复意识后,发现自己被腊某某和农某某等人侵害,没有选择隐忍,而是鼓起勇气向警方报案。 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响应,依法立案侦查,由于案件涉及公职人员,且性质恶劣,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 初步调查显示,腊某某和农某某涉嫌利用聚餐场合,对醉酒女子实施侵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说,这根本不是简单的酒后失德!涉案人员利用女性醉酒状态实施侵害,涉嫌严重犯罪,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说,看到相关部门迅速对涉案人员采取免职和刑事拘留措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身处何种职位,一旦触犯法律底线,都必须接受应有的制裁。这种不护短、不遮掩的态度,值得点赞。 那么,从法律角度,腊某某和农某某及谢某某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1、腊某某利用女子醉酒状态发生关 系,是否构成强 奸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 奸的;……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妇女醉酒、药物麻醉等状态,致使妇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而实施侵害的,可以认定为强 奸罪 在本案中,报道称两名女子在事发时已处于醉酒状态,则可能丧失了清醒的意识和自主反抗能力,而腊某某、农某某等人明知女方已醉酒至无法表达真实意志,却利用这一状态发生关 系,有明显侵害故意,且违背了两名女子的意志。 结合聚餐同伴的证言、餐馆监控、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一旦查实上述事实,那么即使腊某某、农某某未使用明显的暴力或言语威胁,其利用醉酒状态与妇女发生关 系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进一步来讲,腊某某、农某某等人如有先后与两名女子发生关 系的行为,则腊某某、农某某等人属于二人以上实施轮jian行为,符合结果加重犯情节,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范围内进行判罚。 2、谢某某“参与犯罪行为”应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报道中谢某某“涉嫌参与犯罪行为”,但未明确是直接参与侵害受害人,还是仅仅为腊某某、农某某两人提供帮助,这将直接影响谢某某的量刑。 若谢某某是协助实施犯罪,如帮忙扶送、看守被害人、提供场所等,则谢某某构成强 奸 罪的帮助犯。 若谢某某与腊、农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分工合作,例如一同劝酒、共同实施侵害等,则谢某某构成犯罪共犯,将承担与主犯相当的刑事责任。 不过,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属于共犯,不影响其行为定罪,只是影响量刑。 公安机关将谢某某一并刑拘,表明现有证据指向其并非旁观者,而是以某种形式参与了犯罪链条,构成了共同犯罪。 3、腊某某、农某某等人公 职人员身份对案件有何法律影响? 结合《刑法》规定,在刑事责任上,并未直接将公 职人员身份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对于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中,腊某某、农某某等人作为公 职人员,且在党内任职,本应模范守法,却知法犯法,影响较为恶劣,可能影响量刑。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