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凌晨1点打网约车回家,不小心将存有公司工资卡的华为手机遗落在副驾驶中控台上。男子发现后,立即联系司机,提出支付30元感谢费请求送回。不料,司机恰好已接新单,以“不熟悉路况”婉拒。男子听后有些不爽,怀疑对方是嫌钱少,大声说道:“你想要多少钱直说。”司机听到这句话,感到被误解,当即挂断电话。出于赌气,司机委托熟人将手机带往300公里外的地方,交给当地派出所,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2025年11月2日凌晨1点左右,钟先生刚结束一天的工作,拖着疲惫的身子,在路边用手机叫了一辆网约车。 这天,钟先生带了两部手机,一部日常使用,另一部是华为P60 PRO,专门用于处理公司财务,这部手机背后夹着公司的工资卡和个人的医保卡。 钟先生上了车,坐在副驾驶位,司机是一位姓王的男子,开着车牌号为川AXXX978的网约车,车内气氛还算轻松,钟先生为了缓解沉默,主动和司机聊起了家常,从成都的天气谈到日常琐事。 途中,钟先生将华为手机放在中控台上充电,心想短短5公里路程,很快就能到家,没必要一直拿在手里。 下车时,钟先生付了车费,匆匆走进小区,可就在他掏出钥匙开门的那一刻,心里猛地一沉,中控台上的手机不见了! 钟先生立刻反应过来,手机遗忘在车里了,这时距离下车不过几分钟,钟先生赶紧试图联系司机。 钟先生就通过平台虚拟号拨通了司机的电话,但司机王师傅刚结束钟先生的订单,平台又派了新单,他正赶往接另一名乘客的路上。 钟先生语气急切地说:“师傅,我手机掉你车上了,能麻烦你掉头送回来吗?我就在下车点等你,可以给你二三十元感谢费。” 不过,王师傅说:“我现在有单子要接,没法掉头,而且对这段路不熟悉。” 钟先生一听更急了,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手机里的财务卡像定时炸弹一样让他不安,他脱口而出:“你想要好多钱你直接说!” 可没想到,王师傅听后觉得被冒犯了,认为钟先生在暗示他“敲诈”,或者不尊重他的工作安排,加上深夜疲劳驾驶,情绪容易波动,直接挂断了电话。 随后,王师傅一气之下,便找了一个熟人,将手机带往300公里外的一个地方,直接交给了当地派出所。 期间,钟先生在平台App求助了客服,平台自动回复说会尽快处理,但钟先生等了又等,从凌晨到清晨,手机一直静悄悄的,没有收到任何更新。 到了中午12点多,钟先生实在坐不住了,决定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后,迅速通过车牌号查到了司机王师傅的信息。 但当警方拨通司机电话时,王师傅司机直接说道:“手机在某某派出所。” 警方确认了信息后,立即联系了手机所在地的派出所,对方证实,当天11点左右,确实有人将一部手机交给了派出所值班室。 很快,钟先生拿回了自己的手机。 目前,平台已对王师傅作出停岗培训三天的处罚,并承诺加强司机教育管理,还主动致电钟先生道歉,并提出补偿,但钟先生婉拒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司机王师傅与钟先生达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王师傅除了要将钟先生送达指定目的地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钟先生遗忘的手机,王师傅也应该要妥当保管。 王师傅因与乘客钟先生发生口角,出于报复心理,将手机送至遥远的地方,极大地增加了钟先生的取回成本和风险,这显然不属于“妥善保管”和“及时返还”,是一种不当处置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是,王师傅自始至终没有将手机据为己有的意思,而是主动将其交给了公安机关。 所以,王师傅的行为虽然不当,但不构成违法或刑事犯罪。 此外,平台方在接到乘客求助后,若能积极协助联系司机、提供信息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则已尽到其管理职责。 具体到本案,王师傅将钟先生的手机送至其他地方系个人行为,与履行的网约车服务本身无关,而且,平台已对司机王师傅作出“停岗培训三天”处罚,通常平台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钟先生起初曾承诺向王师傅支付“感谢费”,该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而是个人自愿给予拾得人的报酬,法律并不禁止。 如王师傅将手机送回,钟先生依约要支付相应感谢费,还要支付必要费用,如来回油费等。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