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男子开车路过某车库门前时,不慎轧死一只萨摩耶犬。事后,狗主人向男子索

雷雷说趣 2025-11-12 17:13:55

湖南邵阳,一男子开车路过某车库门前时,不慎轧死一只萨摩耶犬。事后,狗主人向男子索赔74000元。但男子却认为是狗主人未拴绳的过错,故拒绝赔偿。狗主人一怒之下将男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没想到法院真支持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10年前,李某花了8000元购买了一只萨摩耶幼犬,那浑身白色绒毛加上天使般的笑脸,让李某一家人都十分喜欢。为了能合法饲养不被人说闲话,李某还去办了宠物免疫证等证件。 但是养狗并没有那么容易,不仅要每天都要去遛,还要处理狗的掉毛问题。而如果狗狗生病,这费用比人看病还贵。 不过,李某家的这只萨摩耶犬倒是被养得挺健康的,这10年来除了买些狗粮外,几乎没有生什么病,给李某省了不少钱。 然而在2024年11月份,一场意外夺走了这位“家人”。 事发当天,这只萨摩耶犬在李某自家的车库门前的地上睡觉。王某在倒车过程中,不慎轧到了狗的身上,随之而来的就是狗的痛苦哀嚎声。 王某吓得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萨摩耶犬的嘴里不断在往外冒血。情急之下,王某顾不得寻找狗主人,直接将萨摩耶抱上了车,然后前往附近的宠物医院治疗。但是因为伤势太重,这只被养了10年的萨摩耶犬没能被救回来。 李某得知自己的爱犬的死讯后,悲痛万分。事后,李某找到王某索要赔偿,可王某表示他也不是故意的,而且已经支付了抢救费,是李某没有给狗拴绳,放任其在公共场所睡觉,所以这个责任应当由李某自担。 可李某认为,自家车库门前的场地虽然没有用围栏围起来,但并不是公共道路,王某倒车至车库门前,已经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赔偿。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李某便将王某以及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当年购买狗的价格8000元,以及这10年来在狗的身上所花费的钱66000元,共计74000元。 可万万没想到,在开庭当天,王某并未出庭,只有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出庭了。 那是不是代表王某就一定败诉了? 其实被告缺席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只是被告缺席就等于是放弃了抗辩权。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过,被告放弃抗辩权也并不代表原告一定会胜诉,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由于王某未出庭,所以他在开车时是否存在过错这无法查明,但从李某提交的证据来看,王某开车时的确是存在过错的,他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 不过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家的车库门前的道路并不是其私有的,性质属于小区的公共道路。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纵容狗在小区公共区域休息,且没有拴狗绳,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养犬管理条例》中要求给狗拴绳的规定,所以李某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70%的责任。 由于王某开车轧死了李某的狗,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所以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金不足以赔付的,再由王某自行赔偿。 保险公司在得知自己需要赔偿后,立即提出反驳,称李某主张的74000元赔偿过高,且大部分赔偿没有任何的凭证依据。 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虽然主张要求王某赔偿74000元,但其中66000元的饲养费并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这部分饲养费的索赔,法院并未支持。 不过,法院调查发现当年李某在购买萨摩耶犬时,的确支付了8000元,与当年的市场价相差不大。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某5600元。目前,赔偿费用已经执行完毕。 对于这份判决,不少网友认为未拴绳的狗就是野狗,就算打死也不用担责,这不该赔偿。 但也有网友认为,人家的狗在自家车库的门口睡觉,王某把车开到人家车库门口把狗给轧死,怀疑是故意的。 对此,您有什么不同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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