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起横跨近十年的“情财案”,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9点30分迎来

梅姐说法 2025-11-16 14:41:33

山东临沂,一起横跨近十年的“情财案”,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9点30分迎来了二审裁定,这起案件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对情感与金钱的复杂情况,双方各执一词,一方坚称是包养,一方说是诈骗。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九派新闻、法治在路上) 刘某美1997年生,19岁时在兰陵县五岔路口从事色情违法服务,此前还有过 吸 毒 被拘留的经历,老板把她包装成在校学生,介绍给神山镇某村村支书胡某银认识,两人发生 关系后,刘某美持续数年向胡某银要钱。 从2016年到2020年,刘某美一会说在广州读大学要学费生活费,一会又说在北京读大学,编造身体不好,要出国治疗,理由五花八门。 胡某银一开始没多想,陆续给了不少钱。 可到了2020年,胡某银越想越不对劲,自己给了这么多钱,刘某美说的那些事好像都没个准信。 于是,在2021年2月21日,胡某银报了警。 当天,刘某美就被刑拘,3月30日被批准逮捕。 案子一审,在2023年7月,法院认定刘某美诈骗金额41.38万元,判了五年有期徒刑,罚了十万。 刘某美不认,她觉得和胡某银是包养关系,自己拿钱是理所应当。 她的家属也觉得判得不合理,到处申诉。 到了2025年11月1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诈骗定性,不过刑期改成了四年九个月,退赔金额也减少了。 可即便这样,刘某美家属还是不满意,家属表示还要接着申诉。 可刘某美和律师不这么想,他们觉得这就是包养关系。他们觉得胡某银给钱是基于这种关系,不是被诈骗。 可法院不这么看,一审认定刘某美诈骗,理由是她虚构学生身份,还隐瞒婚育情况,用各种虚假理由要钱,这钱不是赠与,是诱导胡某银给的,符合诈骗的特征。 这里面还有不少问题,公诉机关原本指控她诈骗金额高达143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的诈骗金额才41.38万,可还有100多万没说清楚是怎么回事,证据也没全公开。 从法律层面分析,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案子里,刘某美虚构身份和理由向胡某银要钱,符合诈骗罪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模式。 法院认定41.38万诈骗金额,是依据现有证据能证明的虚假理由要钱的部分。 还有100多万没说清,这就涉及到证据问题。 刑事诉讼里,定罪量刑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这100多万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刘某美诈骗所得,那就不能认定。 刘某美说和胡某银是包养关系,这能成为脱罪理由吗? 包养关系不是法律认可的关系,不能成为诈骗的免责事由。 就算有包养关系,如果一方以虚假理由要钱,还是构成诈骗。 这案子,关键的核心争议是到底算不算诈骗,刘某美觉得是包养,自己拿钱理所应当,那些理由不过是借口,不是诈骗。 胡某银觉得被刘某美骗了,她用虚假信息骗自己掏了这么多钱。 从法律角度看,诈骗罪得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这几个条件。 刘某美虚构学生身份、隐瞒婚育情况,用虚假理由要钱,好像符合诈骗特征。 但刘某美说是包养关系,这就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界限。 包养关系里,双方可能存在金钱往来,要是没有诈骗故意,就不构成犯罪。 可要是打着包养旗号骗钱,那就可能涉及诈骗。 而且一审的时候还换了俩合议庭,程序上中断了,关键证据也没查清楚,检方说的第一笔6万也解释不明白。 一审换合议庭,程序中断,也让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审判的,不得中途更换。如果中途更换,要重新审理相关程序,确保当事人权利。 刑事诉讼要求公开审判,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权利,让判决公正。 如果证据不公开,当事人没法质证,就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家属坚持申诉,说明他们对判决结果不认可,觉得刘某美没诈骗,或者诈骗金额没那么多。他们觉得证据有问题,法律适用不当,想通过申诉讨个公道。 如果案子证据不足,程序有问题,就得重新审查,把事实查清楚,让法律判决经得起推敲。 刘某美的家属认为,案件中的证据链不完整、事实也没有查清、证据标准也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的判决,无法服众。 刘某美将于11月20日刑满被释放,她的家人称已经准备好材料,继续向更高一级法院申诉。

0 阅读:0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