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联合国代表早前援引《联合国宪章》第107条「敌国条款」及第53条,指日本曾为二战敌国,并暗示二战战胜国国家理论上可对日宣战。联合国宪章第107条:内容:该条款是处理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事宜的“敌国条款”,规定了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签署国的敌国的行动责任。现状:该条款至今仍然有效,允许曾参与二战的国家追究这些敌国的战争责任。意义:此条款表明,联合国宪章并未终止与二战有关的权力,会员国在处理战后遗留问题时,仍可根据该条款采取行动。

中国驻联合国代表早前援引《联合国宪章》第107条「敌国条款」及第53条,指日本曾为二战敌国,并暗示二战战胜国国家理论上可对日宣战。联合国宪章第107条:内容:该条款是处理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事宜的“敌国条款”,规定了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签署国的敌国的行动责任。现状:该条款至今仍然有效,允许曾参与二战的国家追究这些敌国的战争责任。意义:此条款表明,联合国宪章并未终止与二战有关的权力,会员国在处理战后遗留问题时,仍可根据该条款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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